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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国务院办公厅私募基金新政解读
2026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监管政策层面为现阶段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确立了系统性指导方针。 自2025年底,私募投资基金市场呈现出若干积极变化,但与历史上的高速扩张阶段不同,当前行业处于发展与问题、机遇与困难并存的新阶段。《指导意见》开门见山地点明了行业在准入机制、监管能效、制度建设、部际央地协调、国有出资人责任,以及潜在违法犯罪等方面面临的结构性问题,以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的监管逻辑,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提炼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发展。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是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整体部署。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私募基金虽非持牌金融机构,但监管政策在尊重其特殊属性和行业贡献的同时,已将强监管、防风险确立为工作重心,在准入、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比拟金融监管整体原则和要求。这一信号意味着私募行业的合规要求将持续向机构化标准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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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重点条款的深度解读
过去十余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规模与复杂程度持续攀升,对外投资领域的立法需求与现有规则供给之间的落差日益显现。现行ODI监管体系以部门规章为主要规范层级,发改委、商务部及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就各自职责范围制定规则,在实践中已难以完整覆盖企业出海活动所涉及的全部合规维度,亦难以为中国投资者的海外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制度支撑。 在此背景下,《新规》应运而生。作为我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新规》以更高的法律位阶统摄既有部门规章,在延续核准备案核心机制的基础上,就自然人投资者纳入、跨境要素管控、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构建及法律责任量化等核心议题作出实质性突破,同时将海外投资权益保护与反制机制纳入统一制度框架,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迈入制度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新规》并非对发改委11号令、商务部3号令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取代 — 核准备案的核心机制延续,企业熟悉的审批路径基本保留。其真正价值在于在现有制度之上构建统一的顶层规则,为分散的合规义务提供上位法依据,并以量化罚则和穿透追责补齐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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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LI:税收透明时代的财富管理机遇
随着CRS(共同申报准则)与FATCA(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实施,国际税务信息进入“透明化时代”,各主要经济体对高净值人群的跨境投资、资本利得及遗产传承的征管日趋严格。传统的资产持有架构面临的合规披露与税负压力日益凸显。对于持有大量跨法域资产、另类投资(私募股权、对冲基金等)或面临复杂传承需求的高净值人群而言,如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化资产增值的税务效率、强化法律隔离属性并简化传承路径,成为核心议题。 在此背景下,私募人寿保险(Private Placement Life Insurance,PPLI)作为一种深度融合“人寿保险法律性质”与“定制化投资账户”的复合型财富持有结构,自上世纪90年代问世以来,以其在税务优化、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差异化优势,迅速从传统保险品类中脱颖而出,成为高净值人群财富规划架构中的重要配置选项。本文从PPLI的概念界定出发,解析其运作逻辑与核心优势,供读者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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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 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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