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也有脆弱的一面 — 浅谈有限合伙税收优惠适用性
基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及最近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文件的精神,完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和促进投资落地机制,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都是国家经济下一阶段发展的重点之一。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的法律组织形式,其税务处理一直广为税务机关及私募投资行业关注。
过去几年,有限合伙成为税务征管的主要核查对象之一。从自然人LP就特定项目的适用税率,到法人LP的先分后税、收回投资成本的确认;乃至税收返还的二次纳税等,其间可能存在的税务处理瑕疵都引起了税务机关的特别关注。考虑到目前复杂的经济形势,有限合伙税收政策的模糊性,和过往年度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被频繁用于不合规的“税务筹划”等现实因素,作为从业者,我们非常理解税务征管口径调整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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