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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解析系列(上) — 直播平台的角色跃迁
随着数字经济与自媒体时代的蓬勃发展,直播电商迅速崛起,不仅为经营者开辟了新的营销赛道,也催生了MCN机构、直播营销人员等新兴行业形态,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然而,在这背后,各类乱象也频频显现:缺乏资质的主体擅自在直播间出售特殊商品;商品质量良莠不齐,假冒伪劣产品借机混入直播间流通售卖;部分经营者为提升销售转化,对产品质量、性能等进行虚假宣传;直播间还成为价格欺诈的重灾区,“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随时下线”等话术成为诱导消费者在直播间下单的套路;此外,部分经营者通过数据造假、流量操控等方式营造热销假象,进而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为规范直播电商行业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布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6年2月1日实施,标志着直播电商行业正式步入强监管时代。《办法》主要围绕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以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这四大主体,划定行为红线并压实各方责任,旨在建立一个全链条、网状责任监管体系。我们将分为上、中、下三篇,对《办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解读。本文作为系列解读的上篇,将聚焦《办法》中针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所设定的具体责任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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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核心条款解读
现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2年《条例》”),分别在2016年,2019年和202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少量修改。2022年,《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2022年《征求意见稿》”,详见我们此前发布的文章:《汉坤 • 观点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重点快评》。历时4年,《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终于迎来了自2002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2026年《条例》”),2026年《条例》将于2026年5月15日正式生效。 此次修订系统整合了二十余年监管实践与《药品管理法》的核心精神,为多项关键制度提供了明确的行政法规依据,旨在为快速发展的医药行业构建更完善、稳定的制度框架。本文将对2026年《条例》的核心要点进行梳理与评析,并与2002年《条例》和2022年《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以期为相关企业理解新规影响、把握监管趋势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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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外资产:中国出海企业在投资前阶段进行投资条约架构规划的战略必要性
随着中国的海外投资在基础设施、能源、矿产、技术和房地产等领域的不断扩大,中国企业面临的政治、监管和商业环境亦日趋复杂。虽然合资协议等商业合同是投资的基础,但当干扰来自东道国政府本身时,这些合同提供的保护往往有限。特别是当东道国干预投资,但其本身并非商业合同的签署方时(例如,通过基于国籍拒绝续展许可,或实施制裁或限制经济活动),投资者的处境将更为被动和棘手。近期在欧洲、非洲、美洲、澳洲等多个地区均出现了针对中国投资者进行干预的类似案例。 在当地的救济途径没有效果、程序存在偏见或易受政治影响的情况下,一个关键问题随之而来:投资海外的中国企业如何依托国际法保护其资产免受东道国主权行为的不当干预? 本文介绍了一个至关重要但往往鲜为人知或被忽视的工具:双边投资条约(BIT)架构规划。这些条约系由政府之间签署,旨在为在国家之间进行跨境投资的企业提供保护。通过对境外投资的持股和控制结构进行优化设计,以纳入相关条约的保护范围,中国企业在面临与东道国的争端时,可确保其有权针对实施干预的东道国依据国际法和投资仲裁机制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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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 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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