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坤争议解决团队代理某信托公司于二审成功实现重大逆转。某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明确,穿透式审判思维应审慎适用,改判纠正一审作出的“变相单一信托”、“通道业务”、“通谋虚伪”、“信托合同无效”等多项认定,并撤销一审关于担保人仅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的判项,改判全部担保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一审判决系某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二审改判实属难得,对金融商事审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件概述
某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两家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分别认购10亿元信托份额、100万元信托份额。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债权投资合同,并由三名担保方提供担保。后因融资方违约,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计划提起诉讼,要求融资方返还本金及收益,并要求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判决穿透认定,案涉信托计划实质为“变相单一信托”、“通道业务”,信托合同以及债权投资合同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隐藏的借贷法律关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部分担保方仅需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二、二审改判亮点
汉坤团队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将本案从个案事实法律问题之争,升维为穿透式审判思维应否谦抑适用的裁判方法之争以及金融行业的社会影响之争,为二审改判奠定了有力的论证基础。二审法院采纳我方多项主张,实现了关键纠正:
第一,纠正“变相单一信托”、“通道业务”、“信托合同无效”认定。二审法院明确,案涉信托计划有两个委托人,已办理信托登记备案,委托人资金实际到账并各自获取收益,在无明确法律规定及限制的情形下,不宜直接认定该信托计划为变相单一信托计划。同时,从信托文件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看,信托公司已实施尽职调查、持续资金监管、召开受益人大会、风险提示、发函催收等主动管理行为,不宜认定其完全未实施主动管理行为。因此,二审判决认为一审认定信托合同无效的依据并不充分,予以纠正。
第二,明确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二审法院指出,在案直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就案涉交易架构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并共同实施通谋虚伪行为,且案涉交易涉及金融机构资金运用、集合资金信托等多层金融监管规则,对相关规则的适用尚需审慎判断,故不予认定当事人构成通谋虚伪。
第三,撤销一审担保责任判项,改判全部担保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担保方作为用资人一方,事先共同谋划并实际实施案涉借款担保一体化违规操作,对债权投资合同无效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共同对债务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二审撤销一审关于部分担保方仅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的判项,改判全部担保方向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件意义
本案二审改判不仅为信托公司挽回了对担保人的数亿元债权金额,更在金融商事审判领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贯彻了穿透式审判思维的适用边界。穿透式审判思维是金融审判的重要理念,但其适用应当以充分的事实与规范依据为前提,不能脱离合同约定和监管规定。本案二审判决强调审慎适用穿透认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实践中穿透式审判思维的谦抑适用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对担保责任的承担具有示范意义。在债权投资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无效),二审判决综合考虑担保方实际参与交易的程度、过错大小及对交易架构设立的作用,改判全部担保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了“过责相当”原则,有利于防止不诚信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汉坤争议解决团队在本案中展现了处理重大、复杂金融商事纠纷的专业实力,更体现了在裁判方法层面进行有效博弈的代理智慧。面对一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的裁判逻辑,团队没有停留在事实与法律条文的个案争辩,而是将代理视角提升至审判思维维度、金融行业影响维度,通过对穿透式审判思维适用边界的系统论证,成功推动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改判。未来,汉坤将继续依托在金融争议解决领域的深厚积淀,为金融机构提供专业、高效、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服务。
本文所载内容系就特定个案进行的说明和介绍,仅针对该个案的特定事实、证据与法律情境,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的一贯立场或普遍性主张,亦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