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在光丨李潜丨刘佳艺丨李茹娜
承接我们此前发出的《征途在星辰大海 — 商业运载火箭企业法律尽职调查及合规要点(上篇)》,本文拟从知识产权、涉密人员脱密期合规要求、政府合作协议、出口管制与技术转移等方面对商业运载火箭企业法律尽职调查的关注点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知识产权
由于商业运载火箭本身属于技术密集型硬科技行业,核心技术对商业运载火箭研发生产企业具有高度重要性,关乎其持续性运营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人员离职创业项目类似,在商业运载火箭企业投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中需要关注的要点包括:核心技术的来源,委外研发/科研合作等协议(如有)项下研究成果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后续改进/衍生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共有知识产权(如有)的权利行使与收益分配约定等内容。
如果标的企业存在国防专利(即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专利),由于国防专利的申请与审查过程并未公开,投资机构通常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核实国防专利的法律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投资机构尽力争取要求标的企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充分披露国防专利的相关非涉密基本信息以及对其所持国防专利的先进性和合规性的确认,以便对标的企业的知识产权整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涉密人员脱密期合规要求
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实践中民营商业运载火箭企业存在大量研发/技术人员来自于航天科技集团、航天科工集团等航天“国家队”企事业单位的情况。由于运载火箭是实施航天活动、进入太空的重要运输工具,关系到国家和外空安全,是各航天国家实施国家安全监管的重要领域,根据我们的过往项目经验,相关企事业单位可能对涉密人员离职程序存在专门的规定。
由于我国目前商业运载火箭上市案例相对较少,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企业,结合过往其他类似硬科技行业的上市申报案例,我们注意到上市监管机构可能会重点关注:1. 该等人员入职发行人是否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原任职单位相关人员(离职)管理规范等,离职程序(包括脱密手续)是否合法合规;2. 该等人员在原任职单位所从事的研究工作与在发行人处实际从事业务的联系、是否存在违反原任职单位关于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约定的情形等;3. 集团公司的核心技术是否自主研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况,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技术秘密的情形或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发行人在上市申报文件中需对前述问题进行论证。因此,我们建议,投资机构在对商业运载火箭研发生产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也可以参考上述问题重点了解相关情况。
三、政府合作协议
为推进商业运载火箭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北京、上海、武汉、海南、山东等地均陆续出台了相关支持性政策文件,以吸引民营商业运载火箭企业落地,其中部分政策文件如下表所示。作为相关政府部门向民营商业运载火箭企业提供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的前提,该等政府部门及其关联主体通常会与商业运载火箭企业签署政府合作协议,并提出在当地设立项目子公司(甚至要求融资及上市主体需注册在当地)、投资入股、合作双方投入资金规模、项目公司业务业绩与税收贡献指标、未来股权回购安排等一系列要求;若商业运载火箭企业未完成该等约定,则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因此该类政府合作协议也应当是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之一。
日期 |
政策文件 |
内容 |
2021.01.11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支持卫星网络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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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星箭网络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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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金融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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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本市推进空间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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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航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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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
广州市南沙 “探天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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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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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合规注意事项
出口管制:我国对运载火箭及其专用物项和技术以及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服务实施出口管制,商业运载火箭企业向境外转移相关物项和技术、服务的,需事先取得国家出口管制部门的许可,严禁采用调整、修改相关物项、技术、服务的技术参数等规避国家出口管制的各类行为;若商业运载火箭企业不能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则应主动向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咨询。
除了中国法律法规项下的出口管制要求外,还需注意是否涉及相关企业从美国取得相关技术。美国涉及航天与火箭的相关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包括商业控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2]、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3]、武器国际运输条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与美国军需品清单(United States Munitions List)[4]等。
委外合作中可能涉及的技术转移问题:商业运载火箭企业在商业运载火箭技术和产品的科研生产过程中不得向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资质的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相关技术或产品转移。
脱密处理:若商业运载火箭企业业务涉及军工研制、生产和销售,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军工信息豁免披露相关工作,在未来进行上市申报时对相关信息进行脱密处理。
五、结语
随着洲际运输、太空旅游等新兴应用场景与需求的涌现,商业运载火箭产业也逐渐打开成长曲线,可谓前景广阔、未来可期。而商业运载火箭从研发、生产到发射所涉及的流程与环节繁多且复杂,除了我们在本系列上篇提到的基础资质证照类的合规要求外,关于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人员劳动用工、政府合作、技术出口和转移等事项也是关乎商业火箭研发生产企业是否能够稳定经营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我们建议投资机构在对此类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需关注的重点问题。
特别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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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央广网,发布日期:2023年1月10日。
[2]火箭相关物项主要载于商业控制清单(Commerce Control List)项下第9类及其他相关章节。
[3]火箭相关物项主要载于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项下第744章及其他章节。
[4]火箭相关物项主要载于美军需品清单(United States Munitions List)项下第4类及其他相关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