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萍丨汪丹丹丨陈林君丨胡天皓
202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股份回购规则》”),上海、深圳、北京三个证券交易所亦同步发布了相应的回购股份监管指引,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是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重要用途之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员工持股计划已成为激发企业活力、提高员工忠诚度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化的股份回购,企业不仅能够稳定股价、提升企业形象,还能有效激励员工,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本文旨在结合新修订的《股份回购规则》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梳理和归纳上市公司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过程中涉及的程序与要点,解析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各个环节,包括回购程序、资金来源、股份处置、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操作要点
根据《股份回购规则》第九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包括:(一)集中竞价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进行。目前市场中暂无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先例。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操作要点如下:
集中竞价方式 |
要约方式 |
||
股份回购条件 |
|
||
回购资金来源 |
注:上市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优先股发行除外) |
||
回购价格 |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
|
回购规模 |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
||
回购期限 |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
||
不得实施的时间 |
|
/ |
|
方案变更/终止 |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
(二)程序及信息披露
1. 集中竞价方式
(1)提议人提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2)董事会审议提议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规定的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3) 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
(4)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5)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
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6)披露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7)开设回购专用账户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存放已回购的股份。
(8)披露回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9)披露回购进展公告
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的同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其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10)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披露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11)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最终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回购股份执行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12)向员工持股计划划转股票
上市公司提交《股票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等材料,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2. 要约方式
(1) 提议人提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2)董事会审议提议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规定的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3)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
(4)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5)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
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6)披露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7)开设回购专用账户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存放已回购的股份。
(8)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进行提示性公告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9)披露回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10)存放资金
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公告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将回购所需资金全额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11)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最终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回购股份执行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12)向员工持股计划划转股票
上市公司提交《股票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等材料,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操作要点
根据《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挂牌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包括:(一)以竞价或做市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要约回购”);(三)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定向回购”)。
根据《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定向回购包括(一)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发行对象对标的资产有业绩承诺,因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回购发行对象所持股份;(二)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形。
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回购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通过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要约回购两种方式。
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要约回购的操作要点如下:
竞价/做市回购 |
要约回购 |
|
股份回购条件 |
注: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之日,公司无收盘价的,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 |
|
回购资金来源 |
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发行优先股除外) |
|
回购对象 |
面向全体股东 注:①挂牌公司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不得采用大宗交易、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回购股份;②采用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挂牌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在公司回购实施区间卖出所持公司股票 |
|
回购价格 |
|
|
回购规模 |
|
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累计不超过总股本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回购期限 |
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须)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算。 注:要约回购的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个自然日,并不得超过60个自然日 |
|
不得申报的时间 |
|
/ |
方案调整 |
回购期间,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应当对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规模等进行相应调整,并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因权益分派导致调整回购方案的提示性公告(回购要约调整后,原预受要约申报继续有效,股东如拟将权益分配的全部或部分新增股份售予公司的,应另行申报预受要约) |
|
方案变更/终止 |
挂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因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回购方案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
要约期限开始前,可参照前款变更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方案 要约期限开始后,不得变更或终止要约回购方案 |
(二)程序及信息披露
1. 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
(1)董事会审议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披露董事会决议和回购股份方案、主办券商出具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2)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在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后10个交易日内披露自查报告,公告自查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3)股东大会审议
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须)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只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挂牌公司不得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买卖本公司股份。
(5)回购实施预告制
采用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回购实施预告,公告拟实施回购的时间区间(“回购实施区间”),回购实施预告应当在回购实施区间起始日的2个交易日前披露。在回购期间,挂牌公司可以自主安排多个回购实施区间,每个回购实施区间最长不超过5个交易日。
挂牌公司应当在已公告的回购实施区间内实施回购;未实施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说明是否存在虚假信息披露或市场操纵等情形。
(6)披露回购进展公告
首次回购事实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累计达1%或1%的整数倍时,在事实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每个月的前2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7)回购期过半未实施回购的,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说明是否存在利用回购信息进行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的情形
(8)回购期届满或已实施完毕的,挂牌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披露回购结果公告
期限届满未实施或回购规模未达下限的,应当及时披露,说明未实施回购或回购规模未达下限的原因、公司为实施回购所做的准备工作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虚假信息披露、利用回购信息进行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的情形;未实施回购的,应及时向中国结算申请注销回购专户。
(9)向员工持股计划划转股票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划转确认申请表》及要求的其他文件。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确认后,挂牌公司应当在取得确认文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划转手续,并在过户完成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过户登记完成公告。
2. 要约方式回购
(1)董事会审议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披露董事会决议和回购股份方案、主办券商出具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2)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在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后10个交易日内披露自查报告,公告自查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3) 股东大会审议
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须)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履约保证
办理履约保证手续、取得履约保证证明文件(履约保证金不少于拟回购总金额的20%)。
(6)申请要约回购证券代码、披露要约回购开始接受申报的提示性公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开立回购专户并办理履约保证手续后,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要约回购证券代码,自取得回购要约代码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要约回购开始接受申报的提示性公告。
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个自然日,并不得超过60个自然日(自提示性公告披露的次一交易日起算)。
要约期限内至少披露3次投资者可预受要约的提示性公告。
要约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挂牌公司应将中国结算确认有效的已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等情况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
(7)回购期限过半,挂牌公司要约期限仍未开始的,披露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说明是否存在利用回购信息进行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的情形
(8)要约期限届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结算申请查询预受要约结果,并于要约期限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查询结果、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完成回购资金的足额缴纳并取得回购价款缴款证明
注: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预定数量,按相同比例回购;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预定数量,全部回购。
(9)取得缴款证明后2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划转预受要约股份
(10)全国股转公司向中国结算出具预受股份划转确认书
(11)完成过户登记,披露回购结果公告
(12)向员工持股计划划转股票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划转确认申请表》及要求的其他文件。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确认后,挂牌公司应当在取得确认文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划转手续,并在过户完成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股票过户登记完成公告。
特别声明 |
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如您对本期《汉坤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人员联系: |
徐萍 电话: +86 21 6080 0598 |
汪丹丹 电话: +86 21 6080 0336 Email:dandan.wang@hankun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