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汉丨宋荟伊[1]
引言
第一批申请香港高才的朋友们,陆续开始续签。香港从投资移民,到优才、专才,再到高才,虽然并无严格意义上的“移民法”,但是整体的规范是相对有延续一致性的。
我们根据过往的成功及失败的案例,整理出本文,以供参考。
一、官方续签规定
高才通分为ABC三类,定位分别是高收入人才和高学历人才,所有A类的首次签证期限2024年11月起调整为3年,B类和C类延续以往的2年期限。
香港入境事务处将续签类型化分为4种情景:
1. 香港公司聘用且有稳定收入;
2. 经香港公司聘用,且以佣金收入为主;
3. 在港开办/参与业务;
4. 受雇于非香港公司,但通过公司内部调职安排被调派到香港工作。
而无论以上何种情景,最重要的考量是申请人为香港带来的实质经济效益;居住时间虽然未做硬性要求,但是长期不在港会被要求给出合理解释,如无法解释可能影响续签,而长期在港则会是申请续签的积极因素。
高才续签模式有两种:
(一)一般情况:2/3年+2/3年+2/3年
根据2024年11月香港入境处发布的新规:续签一般不超过三年,如申请人在港受雇且为限期合同,则续签或以其在港的雇佣合约的期限为限[2]。例如:申请人23年3月获得首次两年签证,开始在港求职,23年6月开始入职工作,雇佣合约为一年一签,申请人在25年3月首期签证时间届满前申请续签,则原则上仅可以为其续签到25年6月(即当前雇佣合同到期时间),即其续签仅可以获得3个月的期限。
从2024年11月发布的新规可以看出,对于“打工人”的签证续签审核是趋严的,而非此前市场上的一些宽泛解读 — “续签时有工作即可续签2/3年”,这对于在普通岗位上的普通“打工人”而言并不十分友好。香港多数高端岗位为永久雇佣合约,若为有期限的雇佣合约,又想续签较长期限的,则往往需要雇主的配合(例如,员工与雇主协商调整合约期限为2/3年,或调整为永久雇佣合约)。
(二)顶尖人才:2/3年+6年
“顶尖人才”是指申请人已根据“高才通”计划获准在香港逗留不少于两年;并且申请人在申请续签时的上一评税年度(香港薪俸税的课税年度是指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的薪俸税[3]应评税入息[1]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也即在香港的已缴税税年收入达到港币200万元及以上)具体以税务局发出之上一评税年度之薪俸税评税通知书[2]或其他官方税务文件为准。
例如,申请人需要在2025年9月续签,但在2025年3月才找到工作,2025年3月至2025年9月应评税薪资已达到港币200万元,但续签时需提交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的评税通知书或其他官方税务文件,而非从其找到工作后开始计算,因此此种情况无法满足顶尖人才资格评定的要求。如需申请顶尖人才资格续签,对发薪期间需早作规划,不能出现临时性及其他不符合“常规”的安排。
二、典型不合规行为及后果
自从香港高才签证首批持有人开始续签后,陆续发现一些中介机构高才通签证造假的案例。具体包括:工作记录、年薪、甚至税单造假,提供全套假资料来帮助申请人申请续签。
此外,也有部分申请人试图通过“挂靠”来完成续签申请 — 所谓“挂靠”即为通过虚假雇佣或虚构业务来获得工作证明,具体表现形式多为申请人与某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本人并未真实在公司任职,也没有相关业务往来,也无实质性的工作内容。而如果入境处询问工作交付物、上下级汇报线及持续性的工作履职邮件等,那么“穿帮”是必然的。
更为严重的是,不论是以资料造假还是挂靠行为来申请续签,本质均为向政府机关作出虚假陈述:即申请人向入境处提交申请时提供的信息与申请人的真实情况不符,包括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陈述在香港将面临严重后果,入境处官网明确列示:“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时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规,任何人士如明知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殊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虚假陈述行为一旦被查出,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拒签
入境处会直接拒绝续签申请,且取消已有的签证。
(二)可能受到刑事检控
根据《入境条例》[4]第42条,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务处职员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而任何人士如制作、管有或使用虚假文书,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十四年。
根据入境处2023年12月7日官方通报[5]:一名来港就读的内地女子为丈夫及女儿申请受养人进入许可,而向入境处谎称居于香港并提供虚假住址证明。该名34岁女子承认两项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及两项使用虚假文书的罪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监禁12个月。
(三)入黑名单
被发现造假的个人可能会被香港入境处列入黑名单,从而被禁止后续入境香港。
三、失败案例分享:虽未存在不合规,但续签不顺的情形
也有一些申请本身未有不合规之处,但是依然续签不顺利的案例。
案例一:
申请人A:经营电子贸易公司、主要运营不在香港,在香港租了一间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办公地点,仅给申请人A发工资。但因A一家四口在港,工资数额基本免税,有报税但几乎未交税,有强积金,香港办公室未雇佣任何本地员工,两小孩在香港学校读书。经要求两次补材料后,续签仅一年。
原因分析:未雇佣香港永居员工,且交税少,续签给与的期限较短本质是因为申请人A对香港社会的经济贡献度不够。根据目前的续签案例来看,一般如申请人采用自雇申请,公司新成立且业务尚未完全开展,入境处可能给予短期签证,让申请人有机会发展业务,但必须证明公司真实运营,而空壳公司则会被直接拒绝。
案例二:
申请人B:获批高才签证后入职保险公司,签证获批后长住香港,小孩在香港学校读书,保险销售佣金全年平均后每月两万出头(已达香港月薪中位数),要求一次补材料后,续签仅一年。
原因分析:入境处对以佣金为主的工作续签较为谨慎。以保险为例,申请人除了有收入以外,还需尽量证明出单量稳定、持续,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无法证明申请人可以给香港经济作出持续贡献。另外,从目前续签案例来看:以保险业绩续签的,入境处还会关注以申请人自己为持有人的自买保单行为,自买保单为主的,也可能影响续签。此前有市场机构宣传可以通过给申请人自己和家人购买大额储蓄险、年金险等作为业绩从而实现续签,目前看对该种方案的实际效果应重新审慎评估。
四、合规续签方案:全方位的香港经济实质
(一)在香港实际任职
常见的高才续签方式为在香港受雇。根据入境处官网发布的相关信息:以已经在香港受雇为理由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申请人,在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时必须已获得聘用,也就是在香港必须有工作。没有工作,将无法续签。哪怕之前有工作,但在申请续签时处于失业状态也无法申请续签。
以受雇方式申请续签对于申请人每月薪资尽管没有做出强制要求,但从事的工作须通常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1. 职位需要是由学位持有人、或由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的人士担任;
2. 该职位的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
关于条件1的职位限制即可看出以高才签证来港的人才不能企图通过例如低技术的行业和职位申请续签:如体力劳动。入境处在续签答疑讲座中亦以厨师举例,可以看出入境处对申请人拿了高才签证却到香港做厨师并不认可。关于条件2,从入境处续签答疑讲座的回答中“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通常需要达到香港月薪中位数 — 两万元港币即可达到要求。香港合约较多为永久合约,根据新政策,仅有永久合约可以达到首次续签即为2/3年,或6年,如为限时合约,则将根据申请人在港合约的届满日期为基准给签证。
(二)“在港开办业务”,即自雇
除受雇以外,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证明其已经在港开办公司或参与业务的方式续签,可以在香港设立公司,或是收购/并购一家香港公司。但该等香港公司必须在香港有实际经营场所并实际开展业务,不能是空壳公司。
入境处在其举办的讲座中进一步说明,通过在香港开办公司为由申请的续签,重点考察其是否有商业活动,正常运作,并且对香港经济是否有贡献,而对于雇佣几个员工没有限制,但根据此前以自雇形式申请续签的其他类别签证的经验,一般至少需要雇佣两个以上的香港永久居民,否则亦无法体现对香港经济的“贡献”。入境处特别提到,仅仅注册一个香港公司,由申请人往香港公司的账户打钱后,又由此账户给申请人发工资的形式无法得到入境处的认可。因此种方式并不会给香港经济带来贡献。此外,开办公司与受雇不同,基本没有行业的限制,亦不需要和申请签证时的行业相关。
(三)针对原本有实业经营、有资产人士的续签建议
对于原本已有成功商业经验、有一定资产积累的高才申请人而言,通过在港创办实体业务运营公司或家族办公室并自雇,是一种可行性较高的方案,即:将正在境内/境外有实际运营公司的业务拓展至香港创办新的营运公司,或以香港为中心成立专事个人及家族资产管理的家族办公室。
在这种方案项下,申请人应注意:
1. 必须有实际运营场地
无论是新开立运营公司还是成立家族办公室,均应实际租赁或者购置商业物业作为展业场所,且该等场所应当与本身运营的业务性质及实际员工人数合理匹配;例如,作为从事资产管理的家族办公室,如地理位置非常偏僻或面积狭小,则场所的真实合理性可能受到质疑。
2. 必须有实际雇佣本地员工
商业实体实际雇佣的本地员工(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数,占所有员工的比例,是长期稳定任职还是临时挂靠等情形(通过缴交MPF记录核查),均是考察经济贡献的参考因素;从做实香港经济实质角度而言,建议雇佣至少2名以上香港本地员工,并根据其他非香港本地员工人数的情况适当增加本地员工人数。
3. 必须有实际业务运营
即使有实际租赁场地,也有人员雇佣安排,但如果该等实体长期处于无对外业务往来、无营业额、无纳税的情况,也会被视为“空壳挂靠”公司,无助于相关人士续签安排,因此,在相关实体设立后,应保持合理的业务往来安排或持续的资产管理活动。
按照以上条件,对有一定海外资产的客户而言(持有股票、基金、海外公司股权等较多资产),可以基于现有海外资产在港成立单一家族办公室,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可以在家办任职,进而实现身份合规续签的目的。其中,家办持有的底层资产规模应当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初始阶段未必需要达到香港家族办公室税务宽减条例项下的2.4亿港币规模)、维持合理的运营成本(但在初始阶段未必需要达到每年200万港币的运营支出要求)、雇佣专业人士、给申请人及本地员工开具合理薪资等(如根据所聘人士的年资及承担的工作职责,达到资产管理行业同等年资从业人员的平均薪资水平),并且在此过程中严格遵守实体运营、税务申报、劳动合规等相关要求。
结合近年来香港政府鼓励、推动家族办公室在港发展的利好政策环境,目前已有早期通过高才通的申请人基于上述方案顺利实现续签。其中部分申请人基于在香港之外的事务(例如依然在大陆还有业务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长期在港居住或逗留,而在经济贡献合理且与港联系相对密切的情况下,如申请人可以针对其不在港情形提供合理解释,亦有望取得相对理想的续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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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玲玉律师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
[2]具体可见香港入境事务处发布的《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入境指南》第18条,https://www.immd.gov.hk/pdforms/ID(C)1026.pdf。
[3]薪俸税类似于个人所得税,大部分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需缴纳薪俸税,包括因单人任何职位,受雇工作、自雇工作或收取退休金。应缴税的收入包括佣金、红利、酬金、津贴等。
[4]请见: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115。
[5]请见:https://www.immd.gov.hk/hks/press/press-releases/20231207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