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舒丨朱俊丨丁毅丨张鑫凤丨孙贇嘉
中美之间的关税摩擦持续升级,已对中国航空业产生深远影响。在我们于2025年4月5日发布的《中国对美“对等关税”反制措施对航空相关贸易及租赁交易的影响》一文中,我们分析了中国首轮关税反制政策对航空领域的潜在影响。此后,中美之间又经历了多轮新的关税措施交锋,中方也就部分加征关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及实施细则。
本文将结合最新政策进展,介绍我们上一篇文章发布以来的重要更新,并就相关措施对航空业可能产生的实务影响提出进一步观察与分析。
我们仍将继续关注中美关税摩擦的后续进展,并持续进行更新。
一、中美关税交锋情况更新
(一)2025年4月2日:美国对中国的首轮报复性关税以及中国的反制措施
美东时间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出口商品进一步征收高达34%的“对等关税”。作为回应,中国政府在2025年4月4日连续发布关税、出口管制、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多项反制措施。
其中,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日发布的《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34%关税。
(二)2025年4月9日:美国第二轮报复性关税加征以及中国反制关税的升级
作为对中方反制关税的报复,美国于4月9日对中国商品加征了额外50%的关税。至此,特朗普政府在其第二任期期间对中国全部进口商品实施的新关税税率已达到104%。
针对美国额外加征的50%关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25年4月9日晚发布了《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根据该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4号公告》项下的关税税率将从34%调整为84%,其他事项均按照《4号公告》执行。
(三)2025年4月10日:美国第三轮报复性关税加征,及中国的回应措施
作为对中方进一步提高反制措施关税税率的报复,美国东部时间4月9日下午,特朗普宣布将美国对中国商品的关税提高到125%,立即生效。
4月10日,特朗普政府澄清以“对等关税”为名对中国征收的125%关税不包括2025年2月和3月以芬太尼为由向中国额外加征的20%关税。因此,特朗普第二任期内对中国输美商品的累计加征关税税率达到145%。
作为回应,2025年4月1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4月12日起,将《5号公告》所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84%上调至125%。公告同时指出,鉴于当前关税水平下,美国输华商品已基本失去市场接受可能性,若美方继续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中方将不予回应。
据此,即使美国下一步对中国继续加征关税,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应不会再继续加征关税。
二、《海关公告第58号》的适用和影响评估
对于《4号公告》以及《5号公告》加征的关税如何适用,2025年4月9日晚,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58号公告,以下简称“《海关公告第58号》”),就反制关税适用相关问题进行了澄清。
(一)加征税率的适用判断节点
根据《海关公告第58号》,判断加征税率适用的节点为“申报进口”的时间。
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将适用加征关税。
(二)进一步明确和现行关税税率的适用关系
《海关公告第58号》进一步明确,此次加征关税系在现行征税方式和适用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税率之和)的基础上额外加征。因此,适用于飞机、发动机及航材的总税率将为现行适用税率与本次加征税率的合计。
以原产于美国的航空器为例:
对于大型飞机及其他航空器(空载重量在15吨以上、45吨及以下),适用的综合税率将达130%;
对于特大型飞机及其他航空器(空载重量超过45吨),适用的综合税率将达126%。
(三)细化“在途货物”的认定以及申请不加征关税的细节
中方加征关税已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正式实施。对于已采购的原产于美国的飞机、发动机以及航材而言,受运输周期及销售安排影响,其可能无法在上述时间前完成进口申报,从而面临被征收新增关税的风险。
对此,《4号公告》已明确,对于货物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不加征本轮加征的关税。
针对“在途货物”,《海关公告第58号》进一步澄清了如下事项:
1. 需依据申请不加征
进口企业必须在进口申报时提交申请,才能免征在途货物的加征关税。
2. 进口申报时间
进口企业负责核实相关货物的运输状态,并且应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方可进行进口申报。
3. 途径多地运输的启运日期判断
关于启运日期,进口企业必须报告货物从中国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启运的日期,且该日期必须早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
4.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的货物不加征政策
对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的货物,或者从上述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货物内销,以及其他没有实际跨境移动的货物(例如,已经存储在上述保税区域或场所的发动机或航材),只要符合在途货物的条件,仍可申请免征加征关税。
此类货物必须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申报内销进口,进口企业还必须在随附单据栏目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货物的运输细节(包括启运地、启运时间以及从中国境外到入境地点的运输路线)。
我们理解,该项不加征政策对已通过保税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如保税区、自贸试验区、保税仓库等)的飞机、发动机及航材构成一定利好。对于此类资产,政策实际提供了一定的“窗口期”安排,如相关主体拟以进口内销或租赁等方式在境内处置相关资产的,可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完成申报进口,并申请不适用本次加征关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加税带来的成本压力。
5. 澄清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保税政策
《海关公告第58号》一方面明确加工贸易的保税政策不变,同时明确以下不同类型加工贸易的政策适用细节:
类型 |
原货物进入方式 |
货物范围 |
自2025年4月10日12:01起的处理要求 |
海关特殊监管 |
保税进口 |
经加工后的成品 |
|
海关特殊监管 |
保税进口 |
经加工后的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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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加工贸易的保税流转将受到实质影响。
保税流转包括在“保税”状态下的跨企业/区域流动,其典型形式包括: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货物调拨、保税加工企业之间的料件或半成品转移、保税仓库及保税物流中心之间的调拨、同一企业不同地区保税工厂间的内部流转,以及跨企业的委托加工。
该等保税流转限制将可能对涉及跨保税区的原产于美国飞机、发动机的保税租赁交付,以及需要跨保税区或保税区内跨企业的发动机以及航材维修以及再制造产生直接影响。
6. 进口企业承诺
在申请免征关税时,进口企业还必须在进口申报时作出以下特别声明:“本单位承诺,已核实进口货物符合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本单位对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征关税对港澳地区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独关税区,维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
目前国务院发布的各加征关税公告均未声明加征关税扩展适用于港澳。因此,我们理解,本轮加税措施原则上不适用于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
特别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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