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汉坤交易部
2024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支持内地行业龙头企业赴香港上市,2024年10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发布《有关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的联合声明》,对符合规定的百亿估值以上A股公司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在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2024年下半年以来,大量A股上市公司筹备发行H股赴香港上市。作为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一种特殊类型,相较于一般境内企业的H股上市,A股上市公司发行H股上市需同时面对A股和港股的双重监管,但由于A股上市公司本身已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可参考的公开市值,审批效率和上市确定性也相对更高。本文将聚焦讨论A股上市公司赴香港发行H股并上市所涉的特别法律问题(其他同系列文章可参考《境外上市备案新时代系列(三) — 直接境外上市及全流通篇》《境外上市备案新时代系列(十一) — GDR篇》),以期为各位读者提供参考。
一、备案制以来A股上市公司赴港上市情况
据统计,自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实施备案制至2025年3月31日,共38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筹备首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公告,其中20家上市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递交H股发行及上市申请,4家已完成H股上市,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仅2025年一季度公告筹备H股上市的上市公司数量即已超过2024年全年,从市场反应来看,2025年将掀起一轮A股上市公司赴港上市的热潮。
二、主要程序
A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需适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指引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对境外上市实施备案制管理。但有别于A股上市公司以新增股票作为基础证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H股发行上市无需履行境内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此外,A股上市公司在H股发行上市过程中,也需要遵守A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A股上市公司H股发行上市的主要程序如下:
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在2024年10月的联合声明中对符合条件的A股上市公司简化了H股发行上市的审批流程。具体而言,如A股上市公司预计市值达到100亿港元以上,并且在具有法律意见支持的基础上,确认在递交H股上市申请前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与A股上市相关的法律及法规,则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分别只会发出一轮监管意见,两家监管机构各自的监管评估将在不多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的该等优化审批流程示例说明如下:
三、外商投资准入
A股上市公司在筹备H股发行上市时,需关注A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具体业务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规定的外商投资禁止领域或限制领域业务范围、发行H股对相关业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举例而言,如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可结合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外资情况、发行H股比例、股权架构、具体业务类型等因素综合确定H股发行上市方案[1]。涉及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上市公司发行H股上市,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2]。
综合分析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制实施以来的公开市场案例,我们观察到,股权、业务、经营管理、合规等多维度的持续监管规范问题,会在备案审核中受到重点关注;实践中,不同的行业产业赛道经营者,在具体问题处理中都可能有差异化的解决思路,我们也在特定行业的项目中结合不同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了有意义的实践尝试,也非常愿意与市场参与方共同探讨技术解决之道。
四、内幕信息管理
对A股上市公司而言,筹备H股发行上市属于内幕信息,在筹备及申请过程中需:(1)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2)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其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同时,与相关参与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告知其禁止泄露内幕信息、禁止进行内幕交易。实践中,上市公司可先择机发布关于研究论证重大事项的公告,或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发布授权管理层启动H股发行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的提示性公告,通过及时信息披露,适当避免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风险。
五、信息披露
(一)H股上市过程中的A股信息披露A股上市公司申请H股发行上市过程中,通常涉及如下A股信息披露公告:
(二)两地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
完成A+H上市后,上市公司需同时满足A股和H股的信息披露要求,H股公告需同时准备中英文版本。A股和H股均规定了同步信息披露规则,即上市公司向任一证券上市所在的证券交易所发布任何资料,也需要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步公布有关资料。
六、公司治理
在筹备H股发行上市过程中,A股上市公司需结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企业管理守则等要求,制定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内部治理规则。在A股公司治理要求之外,需主要关注的特殊治理要求是:
1. 确定董事会董事的角色,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独立董事),且董事会包括至少3名独立董事,至少有1名独董常居于香港;
2. 董事会成员性别不可单一;
3. 必须有至少2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香港联交所一般会对在香港没有重大业务的A股上市公司作出豁免遵守此要求的安排;
4. 董事会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并不由一人同时兼任,但此项也一般可通过说明一人兼任对公司业务经营的重要性(如创始人)予以解释说明;
5. 必须聘任1名人士作为公司秘书(须具备香港要求的相关资质或经验),以协助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需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
6. 董事会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会需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董事出任主席(且至少一名成员须为不同性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需由独立董事出任主席。
此外,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则,结合中国证监会前期已经发布的调整过渡期安排,A股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1月1日前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近期筹备H股发行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可考虑结合该要求一并对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等议事规则和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等进行修订调整。
七、公众持股数量和发行规模要求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A股上市公司发行H股上市时,A股和H股的公众持股量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额的至少25%,且H股不得少于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5%;若上市公司市值超过100亿港币,可向香港联交所申请15% – 25%的公众持股量;若希望发行比例进一步低于15%,需要个案沟通申请豁免批准。据统计,在2020年至2023年间,有8家A股上市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的主板发行H股上市,其中有4家豁免最低15%的比例门槛,获准发行占其已发行股份总数5%至12.5%的H股。
根据香港联交所2024年12月19日刊发的咨询文件,拟对H股发行比例和公众持股数量进行修订,寻求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在上市时必须占与H股所属类别股份总数(即A+H股)至少10%,或H股在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至少为30亿港元,不再将A股公众持股量纳入H股的公众持股量计算范围,公众持股量门槛与上述要求相同。上述咨询文件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9日,如该项政策最终得以实施,对于预计市值规模在300亿港元以上的A股上市公司而言,其H股发行比例可大幅降低,对于其他预计市值不足300亿港元的A股上市公司而言,其发行规模也可降低至10%,有助于A股上市公司平衡融资金额、发行比例规模以及可能存在的两地股价差异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H股发行上市过程中,A股上市公司可能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期权行权,以及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注销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亦需要据此更新招股书披露和发行比例的测算。
八、锁定期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H股上市文件中被列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人士或一组人士,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并在前述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不得因出售其持有的任何发行人的证券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地位。因此,除上述控股股东因本次发行H股上市而需适用新增的锁定期外,对于其他A股上市公司股东而言,发行H股上市不会新增额外的锁定期要求。
九、募集资金
A股上市公司发行H股募集资金,不受A股再融资的发行比例、融资时间间隔、补流比例等限制,融资方案可更为灵活。就募集资金用途而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及最新办事指引,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或超额配售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登记完成后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可以人民币或外币形式调回,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在与外管局沟通并取得其同意后,募集资金亦可留存境外,并在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境外投资或相关业务。
十、结语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实施两年来,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继续推动资本市场“惠港5条”政策落实落地、支持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背景下,期待更多国内A股上市公司可以抓住机遇,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优化资本结构和股东组成,多元化融资渠道,提升公司的全球品牌知名度及竞争力,为企业长远发展储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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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71号),以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其子公司、境内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经营电信业务,若该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则该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内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的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
[2]根据现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1)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2)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公司A股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