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汉丨宋荟伊丨冯雨丨任家渝
在走出去的大时代背景下,个人、家庭和资产中的跨境因素日益增长,随之而来的是跨境家事争议和风险因素的显著增加。基于法律制度、语言环境、思维方式等差异,叠加跨境财产追索、司法程序启动等难题,跨境家事法领域面临新常态下的新挑战。本系列文章将立足实务前沿,结合典型案例介绍常见法域的规则适用,提炼分析跨境家事法领域的常见问题并提供解决预案。
本系列开篇将聚焦涉外继承 — 继承案件作为家事领域的“典型样本”,在跨境的语境下面临诸多复杂问题:从遗嘱效力认定到继承规则适用、从遗产追索到税务合规等等,在某些特定实务环节常常让继承程序陷入困局。本文将着重分析中国内地继承人继承境外遗产的场景,梳理继承的要点难点,并针对性地提供解决思路。
一、继承程序、方式及换汇回境
境外遗产继承程序和继承方式因司法辖区而异,例如在法国、俄罗斯等,对于非争议案件允许公证继承;而在香港、新加坡、美国等地,无论是否存在争议,通常均要求通过法院的遗产承办程序处理。在这些程序中,遗产线索查明、合格的继承证明文件、跨境法律程序的启动和管理是中国内地继承人继承境外遗产的关键。我们处理过诸多境外遗产所在地的继承程序,在跨境继承程序环节,本文选取具有集中代表性的香港继承程序为例进行介绍。
(一)继承程序
香港的继承程序通常均需要通过当地法院进行,主要分为无争议的遗产承办程序和有争议的诉讼程序。
遗产承办程序通常适用于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或未留遗嘱但继承人身份明确,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配无异议的情形。对于被继承人有遗嘱和没有遗嘱的情况,遗产承办程序在申请人资格及顺位、申请文件、法院审查重点上均有所不同。
遗产承办的通常流程为:首先由具备法定资格的遗产申办人(如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如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内地律师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即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经香港高等法院审查申请后发出授予书,遗产申办人再将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1]。
诉讼程序通常适用于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形。结合我们的经验,常见争议包括对遗嘱真实性或效力、法定继承人资格认定、遗产范围或分配比例、遗产管理人的行为或分配方式、受养人申请供养权益等方面产生分歧。
在诉讼前阶段,需首先确认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管辖法院方面,无论被继承人的居籍地如何,位于香港的不动产通常由香港法院管辖;位于香港的动产(如存款、证券资产、公司股份)通常由被继承人身故时的居籍地法院管辖。法律适用方面,在港不动产的继承通常适用香港法律;动产的继承通常适用被继承人身故时居籍地的法律。因此,若被继承人生前居籍地不在香港,其所遗留的在港动产将可能适用内地或第三地法律进行继承分配。
此后,需完成证据材料准备,包括遗嘱、死亡证明、亲属关系及资产记录等,部分需通过内地公证程序转递至香港。在存在资产转移风险时,亦可申请临时禁制令进行紧急冻结。诉讼阶段则依香港民事诉讼程序推进,包括文书送达、证据开示、专家报告及法庭陈述等程序,最终由法官判决。若涉及境外资产的执行,还需依据财产所在地法律另行申请判决认可和执行。
(二)继承方式
内地继承人获得香港遗产的方式,通常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适用于未设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香港不动产继承通常适用香港法律,动产继承则依据被继承人身故时的居籍地法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香港与内地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位及份额分配上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对实际继承权产生实质影响。例如,若被继承人在香港有配偶及子女,即使内地父母主张继承,香港法院将排除父母继承权,仅配偶及子女分配遗产。
遗嘱继承适用于设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如遗嘱明确指定适用法律,通常按遗嘱内容执行;若未明确指定,以香港法律规定为例,遗嘱通常需以书面形式订立,由立遗嘱人(或当面指示他人)签署并经两名及以上独立见证人见证[2]。若遗嘱涉及动产,只要其签立形式符合以下任一法律,即被视为合法订立:遗嘱签立地、签立时或身故时立遗嘱人的居籍地、惯常居住地或国籍地的法律;如遗嘱涉及不动产,除上述任一法律外,符合该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亦可视为有效[3]。然而,一份遗嘱可能同时受到两个甚至多个司法辖区的法律审查,尤其在立遗嘱人具有多重身份或涉有跨境资产结构的情形下更为复杂。实践中,由于各司法辖区遗嘱成立和效力的法律差异和理解偏差,建议就各司法辖区资产单独订立遗嘱,以减少认证障碍。
(三)继承财产换汇回境
内地居民继承境外遗产后,可以选择将财产汇回内地。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外汇管理政策,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继承人必须将境外遗产汇回境内,是否汇回在实践中主要基于继承人的自愿申请。继承人将境外继承的货币资产汇入内地的,需提供合法的继承证明文件(如遗嘱认证、法院判决或公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换汇结汇手续;而不动产与股权等经继承获得的资产则需事先变现,再提交交易证明、完税证明等材料,参照货币资产汇回规则进行。需要提示的是,对于大额资金的换汇结汇安排,基于反洗钱审查和外汇管理等制度下的严格审查,当事人可能因材料不齐备、程序有瑕疵等面临障碍。
二、常见难点
(一)财产查明与继承证明材料准备困难
继承人常因被继承人生前未披露境外资产,而面临遗产范围不明导致的障碍,涉及银行账户、未登记房产、股权等。尽管可以借助一定的跨境财产查明手段,但跨境财产查明需遵循当地法律程序,受语言、法律差异和程序繁琐影响,操作难度大。另一方面,亲属关系证明文件、长者死亡证明等文件因年代久远、保管不善等原因而缺漏亦会给涉外继承程序增加额外的困难。
(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不同司法辖区在继承人范围、顺序及遗嘱效力等规则上存在差异。如在加拿大BC省的无遗嘱继承中,在无子女的情况下配偶可获得100%的遗产,而长达一定时间的事实婚姻关系又可能使得同居者被视同为合法配偶 — 这样就会出现子女身故而其同居男友/女友获得全部遗产,但父母无权继承的情况。此外,部分在境外有效的遗嘱形式,在执行中因为形式或内容瑕疵而无法在内地法律程序中得到认可。实践中,因为当事人对跨境法律适用没有清晰认识,或存在理解偏差,常常导致继承无法按预期实现,甚至引发争议纠纷。
(三)程序冗长、费用不菲
跨境继承通常耗时冗长,以美国加州遗嘱认证程序为例,即使无争议案件,也需首先经历一定时间的债权人公示期,法院排期平均等待4 – 6周,资产估值与税务清算需3 – 4个月,整个流程通常需8 – 12个月。若涉及跨州资产,如佛罗里达州房产与纽约州金融账户并存,则需分别在两州启动独立认证程序,程序协调和管理耗时将显著增加。跨国文件认证也是导致继承程序漫长的因素,部分国家和地区需要进行公证加双认证程序,整套跨境文书流转可能耗时数月,若遇文件瑕疵被退回补正,还会产生进一步时间成本。
结合跨境继承中可能涉及到的繁复程序、送达障碍、文本认证等困难,叠加一些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解决问题,跨境继承案件可能时间成本巨大,以某个资产遍布新加坡、香港、英国的跨境遗产案件为例,该案件启动已经三年多,目前仍在全球多个司法区域就遗嘱的有效性、资产的归属、继承权的确认等问题进行审理的较早期阶段。
(四)遗产税超出预期
部分国家和地区对遗产继承征收较高的税负,增加了继承人的财务负担。以我们曾处理的境内继承人继承位于美国华盛顿州的住宅房产为例,该案跨境继承资产总值超过联邦免税额,在美国联邦遗产税、州遗产税等多重税率叠加适用后,继承人将最高缴纳近60%(联邦40%+州20%)的遗产税;此外,在该案中,继承人需在遗产税申报截止日(死亡后9个月内)完成缴税,且原则上需现金支付,虽然对于未变现房产美国税务机关允许分期付款,但是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前置条件。因此,在该案中,继承人面临在房产未变现时申报预缴高额税费的情况,给跨境继承增加了显著难度和财务压力。
三、解决预案
涉外继承涉及多法域法律冲突与程序壁垒,而这些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完备的预先规划得到化解,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及观察,涉外家庭可以从以下几项法律工具和路径中提前规划应对:
(一)制定全面的境外资产清单
考虑到被继承人突发意外的可能,从帮助继承人迅速掌握遗产范围、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继承纠纷及资产遗漏的角度,我们建议境外资产持有者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提前整理境外资产清单,涵盖名下直接持有、通过他人代持以及负有权利负担等情况的各类资产,明确资产所在地、权属状况及相关支持性文件,并应留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更新。
具体而言,清单应覆盖银行账户(包括联名账户)、证券投资账户、不动产(含土地、住宅、商业物业)、公司股权(含离岸公司、VIE架构权益)、保险保单、数字资产(加密货币)、艺术品及收藏等;特别地,对于代持资产,建议要求代持人签署书面声明并做好相应公证手续,以避免继承人未来无法举证;此外,相关列明资产最好列明是否附带抵押、担保、租赁等限制性权利,例如美国房产若存在反向抵押贷款(Reverse Mortgage),继承人通常需在继承后6个月内决定是否偿还贷款或放弃房产[4]。
从文件管理角度而言,建议采用电子化存档,将资产权属证明(如地契、股权证书)、账户凭证(网银密钥、证券账户编号)、法律文件(代持协议、抵押合同)分类整合后安全存储,并可以考虑设置至少两名紧急联系人掌握文档访问权限。
从信息及时更新角度,应建立定期或在资产发生重大变动(如购入境外房产、设立信托)后及时更新的机制,尤其需关注金融账户所在国的休眠账户规则(如加拿大的银行账户在10年内未活动则可能被转移至加拿大中央银行托管)[5]。
(二)设立平行遗嘱及遗嘱执行人机制
不同的资产所在地当地法规对遗嘱的要求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完整全面梳理财产后,资产持有人在主要资产所在地分别订立遗嘱是较为妥当的选择,这样从执行遗嘱的角度,可以确保遗嘱符合主要财产执行所在地的当地法律规定。
例如,普通法系法域(如美国、香港)通常接受自书遗嘱,但需满足签名等基本要求,而大陆法系法域(如中国内地、日本、德国等)对自书遗嘱有更严格的要求,且通常使用公证遗嘱。除此以外,在遗嘱中还应明确选择适用法律(如“本遗嘱中关于香港房产的部分适用香港法”),需注意,部分国家(如中国内地)对不动产继承强制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导致条款部分无效。就分别订立的遗嘱文本,还需严格审查各遗嘱之间的协调性,避免因法律冲突,导致遗嘱无效或继承人权益受损。
遗嘱执行人的设定也是多个平行遗嘱起草中的关键条款,在符合当地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立遗嘱人应审慎设置信任的亲友和/或专业机构作为(共同)执行人,以确保立遗嘱人的意志在其身故后得以充分实现。
(三)运用信托工具
在考虑跨境资产传承时,设立信托结构是一种有效的资产管理传承工具。信托结构可以在资产归集、跨代传承及有效管理三个主要维度为跨境继承提供解决方案。首先,信托可以实现资产的集中管理和分配,尤其是境外信托架构项下允许持有的资产形式多元,可以将分布在全球的房产、股权、金融资产等完全或部分地纳入统一架构管理,避免因信息分散导致的财产遗漏风险(如离岸账户资金遗忘或文件丢失)。同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可将资产与个人债务、婚姻风险隔离。
在代际传承维度,委托人可通过意愿书在信托架构下实现类似遗嘱的个性化分配安排。例如,委托人可提前设定受益人获取信托财产分配的条件(如完成学业或达到特定年龄),或按照不同比例为各受益人设置分配限额,由此使得资产以委托人期望的方式和比例传承。相较于传统继承需经当地法院的认证(Probate)和遗产承办的漫长流程(平均耗时在12个月以上且费用高昂),信托财产可直接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意愿书的安排进行分配,避免司法管辖冲突、法院认证等繁杂的跨国手续。
在信托的持续管理上,委托人可将部分资产管理权进行合理设置,如将调整受益人名单、分配比例及投资安排等权限及行使该等权限的人选进行提前安排,以保障信托在委托人身故/丧失行为能力后仍可持续运行,从而有效降低因突发状况引发的资产无法得到有效处置的风险。
(四)利用保险工具的定向传承功能
保险作为遗产规划的重要工具,其优势与信托类似,保单持有人生前可通过终身寿险、年金险等工具,明确指定保单的受益人及份额,以规避法定继承顺序限制,亦可通过保单条款设定分期给付规则(如按年龄、学业阶段或婚姻状态发放),避免子女后代因一次性获得巨额资产而挥霍。同时保单赔付的保险金亦可避免当地的法院认证程序等,而减少代际传承的程序障碍与时间成本。
同时,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亦可实现一定的杠杆效果,通过较低的保费获得更高额的资金赔付,以增加家庭资产规模,在实现平稳的代际传承的同时,兼具一定理财增值效果。
但相较于信托,保险工具所能装入的资产范围有限,通常为现金投保,无法全面实现资产的归集和管理。因此如考虑配置保险资产,可进一步考虑采用“保单+信托”的复合结构,将境外保单受益权装入信托,结合信托架构的灵活性实现多司法管辖区资产的协同管理。
(五)提前筹划及优化遗产税、
在涉及遗产税的法域,如美国、英国等,资产持有人应提前评估潜在的税务负担,并通过设立信托、利用年度赠与免税额等方式进行综合税务筹划。同时,应确保遵循各法域税务规则,避免因资产转移或结构安排不当引发的税务争议。
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遗产税实行“属人+属地”的双重征税原则,美国公民及美国居民的全球资产均面临遗产税的税负,2025年,美国公民及美国居民的遗产税免税额度达到1,399万美金,如其留下的遗产公平市场价值不超过该门槛则不受到遗产税的影响[6];而对于非居民外国人在美国境内持有资产(如房产、股票等)的情形,其免税额度仅为6万美金,超过该门槛,即需在美申报并缴纳遗产税[7]。如上文案例介绍,除了美国联邦遗产税,美国部分州还施行州的遗产税,两者叠加将导致更高额的遗产税负。对于境外财产涉及到遗产税负担的情况,资产持有人可以在生前通过定制化的信托结构、保险安排等综合安排,实现税务优化,从而递延/降低后代获得相应财产面临的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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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详见香港遗产承办处: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html。
[2] 参见香港《遗嘱条例》第5条。
[3] 参见香港《遗嘱条例》第24条、第25条。
[4] 参见https://www.consumerfinance.gov/ask-cfpb/with-a-reverse-mortgage-loan-can-my-heirs-keep-or-sell-my-home-after-i-die-en-242/。
[5] 参见https://www.bankofcanada.ca/about/contact-information/atip/atip-faq/?utm_source。
[6] 参见https://www.irs.gov/businesses/small-businesses-self-employed/estate-tax。
[7] 参见https://www.irs.gov/businesses/small-businesses-self-employed/estate-tax-for-nonresidents-not-citizens-of-the-united-st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