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冬丨章伟
董责险全称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即D&O Insurance)。随着中国公司法的修订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责任越来越重。加之,公司法也鼓励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董责险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董责险是舶来品,保险条款也是由外文翻译而来,导致保险条款本身晦涩难懂。尽管许多公司已为自身及董事、高管投保了董责险,但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时,董责险能否有效保障公司尤其是董监高个人的权益仍面临不确定性。因此,本文旨在从董责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保险责任的确定、理赔程序注意事项等角度分析董责险理赔过程中的关注要点,为董责险的理赔提供实务上的指引。
一、董责险中被保险人的范围
董责险通常由公司投保[1],被保险人包括公司(还可能包括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其董事、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此之外,还可能包括公司的雇员等,具体以保单载明为准。实践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范围,可能会产生如下问题: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问题
在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情况下,可能会引发争议。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实践中,公司章程中可能未必会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国法的司法实践,需要结合具体人员行使管理职权以及履行高管职责的情况予以判断。即使高级管理人员未担任高管职务,但是实际行使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也可能会被认为实质上构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例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728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698号案中体现的裁判思路,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应拘泥于公司高管聘任和解聘手续的形式审查,而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即根据当事人是否实际享有公司高管的权利并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再结合当事人对外的意思表示内容、签署重要文件情况等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10433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5329号案中,法院认为,工作范围包括对业务承担领导责任、对人事及劳动关系管理享有重要职责和权限、对报销等财务事项享有最终审批权、对业务合同享有签署权限、工资标准远高于其他人员的,应认定为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相关人员应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在(2021)皖0111民初10253号案中,关于投保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法院认为需结合其职责范围和公司组织结构综合判断,最终认为其职责范围仅限于分公司内部事务,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因此,在投保董责险时,需要重点关注保险条款中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如何,是否仅指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中定义的高级管理人员,还是同时包括其他实质上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如果包括其他实质上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那么该认定是由保险人认定还是由司法机关认定。如有可能,应尽量明确被保险人的具体范围,以免后续理赔时产生争议。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
事实上,在中国公司法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然未必在公司担任职务,但很可能是影响公司经营发展的主要人员。这些人员目前也已经成为公司法重点规范的对象。例如,《公司法(2023修订)》第180条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该条中对于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第192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董责险保单未必会直接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承保范围,但是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很可能是公司的“影子董事”或“事实董事”,而此类董事通常会被纳入被保险人范围。
(三)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
外国公司法下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所以在董责险保单引入时,被保险人中也没有法定代表人。但是,根据中国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而董事、经理已经被纳入被保险人范围,因此也就不需要考虑是否要另外将法定代表人列为被保险人的问题。
(四)基础层和超赔层被保险人一致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因为基础层和超赔层保单被保险人不一致导致被保险人未能理赔成功的情况。例如,在(2016)京0101民初22256号案中,原告基于董责险的超赔层保单对保险人提起诉讼,主张保险理赔。虽然案涉的基础层保单[2]被保险人包括原告,但是超赔层保单中却约定被保险人为投保公司或其现有子公司,并未包括自然人。由于超赔层保险合同与基础层保险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法院认为应以超赔层保险合同约定为准,被保险人不包括原告。因此,公司在投保时,要关注被保险人是否包括了公司拟纳入的所有对象,而且,还应同时关注超赔层保单的被保险人是否与基础层保单一致。
二、保险责任的确定
董责险通常涵盖Side A(董监高个人责任保障)、Side B(公司补偿责任保障)、Side C(公司证券责任保障)和Side D(雇佣行为责任保障)四类保障。
Side A保障范围是董监高因履行职务时的不当行为(如决策失误、信息披露错误等)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索赔时,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其个人损失(即当公司无义务或无能力补偿董监高时,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董监高个人)。Side B保障范围是当公司根据法律或内部章程补偿董监高因职务行为被索赔的损失(如诉讼费、和解金)时,保险公司向公司偿付该笔费用。Side C保障的是公司因证券相关不当行为(如虚假陈述等)导致投资者索赔时,保险公司赔偿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Side D保障的是公司因雇佣纠纷(如不当解雇)被员工索赔的损失。
因此,就董监高个人的保险保障,需要主要关注Side A的保障。对于董监高个人在董责险项下的保险理赔能够得到支持,需要关注如下要点:
(一)董监高需存在“不当行为”
对于董监高的“不当行为”,通常指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疏忽、遗漏、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违反职责(如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等行为,即对应的中国公司法下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等条款。只有当董监高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保单下的“不当行为”,并因此可能产生赔偿责任或抗辩费用时,董责险的保障才可能启动。
关于“不当行为”,如果被保险人存在故意行为,属于董责险保单中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但是对于例如财务造假引发的索赔,实践中,并非所有董事、高管均存在财务造假的故意,往往是部分董事、高管组织策划了财务造假,而其他董事、高管并不知晓或者根本没有参与,在此情况下,如果该等不知情的董事、高管被提起索赔,那么根据董责险保单的“责任可分性”条款,除非保单另有约定,对该等董事、高管应区别对待予以理赔。
(二)“索赔”在保险期间或扩展报告期内提出
董责险通常是“索赔提出制”保单,即保险责任的触发以保险期间内或扩展报告期内(如约定扩展报告期,允许被保险人在保单到期或终止后,仍能就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不当行为”提出的索赔申请理赔)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为前提。索赔可以来自公司本身(如公司起诉董监高要求赔偿损失)、股东(如股东代表诉讼)或第三方(如债权人等)。
通常的索赔形式包括书面请求、民事诉讼或仲裁、刑事诉讼、监管程序等形式。此外,也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索赔的情形,例如上市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问询函、警示函等情形。对于此类可能导致索赔的情形,需要结合相关文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在收到通知之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尽快通知保险人,以防止保险公司以未及时通知为由就扩大损失部分予以拒赔。
(三)除外责任的适用
董责险保单中常见的除外责任(具体需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包括:
故意行为:“不当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但故意行为、欺诈行为通常不被承保。
个人不当获利:如果董监高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个人利益,通常会被排除在保险责任外。
已知情况或先前行为:对于投保前已知的可能导致索赔的情况,或在保单追溯期之前的行为,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罚款、罚金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性措施,如果对此予以理赔,将导致道德风险。
从被保险人角度,在理赔过程中,如果保险人提出赔案属于除外责任范围,被保险人除了分析除外责任条款是否适用外,也可以考虑从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充分的提示或说明义务进行抗辩。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赔偿损失范围
董责险保单下保险人赔偿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如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经济赔偿)、和解金额、法律抗辩费用和其他衍生费用(如公关费)。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合同责任等则不属于董责险承保损失范围。
三、其他理赔注意事项
(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索赔事宜
一旦发生可能导致董责险索赔的事件(如收到监管函、索赔函、诉讼通知等),应视情况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延迟通知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以影响其及时调查、参与抗辩对扩大损失予以拒赔。
(二)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
董责险保单中通常会约定在发生索赔情况下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承认责任或与索赔方达成和解,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在面临索赔时,被保险人应与保险公司就抗辩策略、律师选择、和解方案等进行充分沟通并争取达成一致。
(三)关注赔偿范围
通常情况下,董监高和公司共享保单的责任限额,在公司不能补偿董监高损失的情况下,那么可能涉及公司与董监高赔偿限额如何分配的问题。部分董责险保单可能会约定在此情况下董监高个人优先获得赔付,公司的赔付轮候。对于该赔偿顺位的安排,建议在承保时应提前予以关注。
四、建议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理赔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对被保险人范围的认定、保险责任的确定、免责范围的适用以及赔偿金额计算等问题。建议公司在投保董责险保单以及理赔中应注意:
在投保时要与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充分沟通,根据具体情况增加需要保障的内容,并对保险合同内容有基本的了解。
在出险后,要特别关注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定义、除外责任、通知义务、合作义务等条款,尤其是涉及到保险责任的确定问题,则需要提前了解关于保险责任是否成立保险公司可能的主张,提前予以应对,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参与理赔全程。
在理赔过程中,就抗辩主张、和解问题、律师聘请等问题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避免因未充分沟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情形。若保险公司拒赔,可从条款解释、免责条款效力等角度主张权益,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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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中也出现了董事为自己个人投保董事责任保险的情况,但大多数董责险仍是由公司投保。
[2]为了分散承保风险,部分董责险保险可能包括基础层保单和超赔层保单。基础层保单用于承担损失的第一层赔偿责任。在基础层赔偿用尽后启动,超赔层保单则用于承担超出基础层限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