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睿馨丨熊祎丨时悦[1]
前言
2025年8月12日,中美双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经贸会谈,并发布《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以下称“《联合声明》”),决定自2025年8月12日起再次将24%的对等关税暂缓实施90天(即暂停日期推迟至北京时间2025年11月11日),同时保留双方对相关产品加征的剩余10%的对等关税。这一决定是在双方5月12日达成的日内瓦联合声明框架下,经过伦敦和斯德哥尔摩两轮会谈后作出的。尽管双方在关税问题上达成了一定共识,但核心议题如芬太尼问题、301条款等仍未完全解决。
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对中美关税政策的现状进行总结,并分析美国对中国对其他国家的关税状况。同时,结合当前形势,为企业提供应对建议,帮助企业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把握机遇、应对挑战。
一、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双方声明具体内容
《联合声明》发布后,美国发布行政令,同时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进行答记者问,就《联合声明》中相关的暂缓措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
美国 |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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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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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税措施:未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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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对中国关税措施总览
基于《联合声明》以及后续出台的行政令,我们整理了目前美国针对中国实施的关税措施。整体来看,中国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时仍需要综合考虑关税的叠加影响。
关税类型 |
法律依据 |
主要内容 |
最惠国关税 |
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
针对大多数贸易伙伴适用的基础关税,体现最惠国待遇,为非歧视性正常贸易关税。根据美国协调关税表(以下称“HTSUS”)对应的相关税率进行税款计算。 |
芬太尼关税 |
《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IEEPA) |
针对所有输美的中国原产产品征收的20%附加关税,名义上为打击芬太尼流入,实际覆盖全品类产品并叠加在基础关税之上,且目前政策尚未规定任何排除程序。 注:上述芬太尼关税适用于中国香港和澳门,不适用于中国台湾。 |
对等关税 |
《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IEEPA) |
叠加在基础关税之上。暂时按10%对等关税税率征收,适用于绝大部分输美的中国原产产品,部分产品被豁免(具体豁免产品详见后续列述)。 注:上述10%的对等关税适用于中国香港和澳门,中国台湾被征收的对等关税为20%。 |
301条款关税 |
《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 |
以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为由,自2018年特朗普1.0时期开始对中国加征关税。特朗普1.0时期,实施的4份关税清单中,涉及的中国原产产品被加征的301条款关税在7.5% – 25%之间,同时也设置了具体的排除或豁免程序。拜登时期,再次新增或提高了个别产品的301条款关税,如电动汽车被提高至100%。 |
232条款关税 |
《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 |
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对特定输美产品展开调查并加征关税,涉及产品包括钢铁、铝、汽车零部件和铜等,不限于特定国家。截至目前,2025年3月,对进口钢铁和铝加征25%关税,后于6月提升至50%。2025年4月,对进口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发动机、变速箱等)加征25%关税,适用范围包括乘用车、轻型卡车及部分电气零部件。2025年7月31日,对半成品铜材及铜密集型衍生产品(如铜管、铜线、电气元件)加征50%关税,但铜原料和废料被豁免。2025年8月18日起,再次将407种钢铁和铝制品衍生产品纳入232条款关税清单,并宣布对该等产品加征50%关税。该清单涵盖餐具、除臭剂、泡罩包装及风力涡轮机部件等产品。此外,医药产品、半导体、关键矿产、无人机、汽车整车及多晶硅等产品也正在接受调查。 注:征收232条款关税的产品属于对等关税的豁免产品之一,两者同时存在时仅征收232条款关税。 |
201条款关税 |
《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 |
适用于所有输美的进口产品,不限于特定国家。主要是针对于某类产品进口激增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形。通常201条款关税征收时间为4年,最长可延长至8年。目前,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晶体硅光伏电池(CSPV)等相关产品征收201条款关税。 |
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 |
《1930年关税法案》第701和731条 |
针对输美的特定国家原产货物加征的反倾销反补贴税。截至目前,美国对输美中国原产产品实施的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已覆盖200多个税号,主要集中在钢铁及金属制品、铝制品、化工、建材、机械、光伏、家具、纸制品、食品、运输设备等行业,税率从10%至1157%不等。 |
此外,需要企业注意的是,美国时间2025年7月30日,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全面取消输美产品小额豁免(de minimis)政策。原关税豁免政策规定,价值不超过800美元的货物进入美国可以免税。而根据行政令,自8月29日起,通过非国际邮政网络进入美国、价值不超过800美元的商业包裹将不再享受免税待遇,需缴纳所有适用关税。对于国际邮政系统的包裹,将根据原产国IEEPA关税税率采用两种征税方式,即按商品价值征收从价关税,或分档征收80至200美元固定税额的从量关税[8]。
三、美国的最新全球对等关税征收状况
2025年7月31日,美国签署新的行政令进一步修改对等关税税率,并公布了69个国家或地区的最新对等关税税率,税率区间为10%至41%。上述行政令于美国时间2025年8月7日生效,适用于所有于该时点或之后申报进口或从保税仓申报入境的货物。
目前美国的全球对等关税征收状况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类:(一)已与美国缔结或嗣后达成双边安排的国家或地区,适用经磋商确定的对等关税税率;(二)列载于行政令附件中并标明具体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分别适用10%至41%的对等税率;(三)未与美国达成协议且未被列入行政令附件一的国家或地区,一律适用10%统一税率。
美国对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征对等关税的情况 | ||
税率 |
地区 |
说明 |
10% |
大部分国家或地区被加征的对等关税税率为10%,其中包括英国、巴西、澳大利亚、土耳其、沙特、阿联酋等主要经济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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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等关税税率≤20% |
51个国家或地区被加征的对等关税税率为10% – 20%,包括欧盟、日本和以色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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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等关税税率≤30% |
9个国家或地区被加征的对等关税税率为20% – 30%,包括印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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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等关税税率≤40% |
5个国家或地区被加征的对等关税税率为30% – 40%,包括老挝、缅甸、瑞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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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对等关税税率≤50% |
1个国家(叙利亚)被加征41%的对等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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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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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当地时间8月4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发布特朗普调整后的对等关税行政令执行指南(CSMS#65829726)同时更新了USMCA项下产品、232条款关税产品、特定税号产品及人道救援物资等下述10类排除在对等关税之外的产品(即豁免产品)情况。同时规定,为打击规避行为,任何意图通过转运来逃避关税的产品,将被处以高达40%的惩罚性重税[9]。
10类对等关税豁免清单 | ||
序号 |
类型 |
说明 |
1 |
在途商品 |
在美东时间2025年8月7日凌晨00:01之前已装船处于最终运输方式中,并在2025年10月5日之前抵达美国,进入消费或从仓库提取用于消费的商品,将不受调整后的对等关税影响。 |
2 |
9903.01.26:加拿大产品 |
符合USMCA的加拿大产品,免征对等关税。 |
3 |
9903.01.27:墨西哥产品 |
符合USMCA的墨西哥产品,免征对等关税。 |
4 |
9903.01.29:第2栏税率国家/地区 |
USMCA第2栏税率国家/地区的产品,不受对等关税约束。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古巴、朝鲜等,此类国家一般执行更高的惩罚性关税。 |
5 |
9903.01.30: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
由受美国管辖的主体捐赠,用于减轻人类痛苦的物品,例如食品、衣服和药品。 |
6 |
9903.01.31:信息资料 |
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电影、海报、留声机唱片、照片、缩微胶卷、缩微胶片、磁带、光盘、CD、艺术品和新闻稿等。 |
7 |
9903.01.32(一):针对中国及其他国家特定产品的豁免清单 |
来自中国及其他国家的以下税号清单产品,豁免对等关税。包括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闪存、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模组等。 豁免产品税号: 8471,847330,8486,85171300,85176200,85235100,8524,85285200,85411000,85412100,85412900,85413000,85414910,85414970,85414980,85414995,85415100,85415900,85419000,8542 |
8 |
9903.01.32(二):针对全球各国特定产品的豁免清单 |
来自任何国家/地区的以下产品清单税号,豁免对等关税。(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5/04/Annex-II.pdf) |
9 |
9903.01.33:被征收232条款关税的产品 |
被征收232条款关税的产品,豁免对等关税,包括:钢铁制品及钢铁衍生制品、铝制品及铝衍生制品、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铜半成品(如铜管、电线、棒材、片材和管材)和铜密集型衍生产品(如管件、电缆、连接器和电气元件)。 |
10 |
9903.01.34:美国成分占比≥20%的产品(可申请豁免) |
如果产品的“美国成分”占海关报关总价的20%及以上,则对“美国成分”不加征对等关税,只对“非美国成分”加征对等关税。 |
四、企业合规建议
在上述中美关税博弈,乃至美国对全球采取的关税措施的大背景下,企业一方面需要更加灵活的调整全球供应链布局,同时又应该正确全面的掌握各国的关税相关政策,以避免因不恰当的调整行为而引发高额的惩罚性关税乃至罚金。我们特此整理了以下合规建议,供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参考。
(一)合理运用原产地原则
针对中美贸易摩擦中的关税调整,企业需特别注意商品原产地认定对关税成本的实际影响。由于不同国家对原产地规则的界定差异,同一批货物可能因原产地判定不同而产生数倍的关税差异,直接影响产品竞争力和供应链布局。企业在实施出口、调整工序或迁移产能时,应将原产地规则作为交易结构与供应链设计的前置条件,确保任何“产地安排”在目的国/地区规则下均可自洽并有充分证据支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中美双方近期均加强了反避税调查力度,试图通过贴标、短暂停留或简单组装等方式改变产地的安排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措施,进而引发追征税款、退运甚至是行政或者是刑事责任。在此也提示出海企业注意把握原产地安排中的合规要点和风险,控制合规风险。
(二)巧用首次销售规则
对于涉及多层交易架构的国际贸易,尤其是当货物由海外销往美国时,企业可考虑利用首次销售规则降低美国进口关税。该规则是指,当货物在美国进口之前存在中间商交易时,如果符合某些条件,可使用第一次或较早销售该货物的较低价格向美国海关申报,并以该价格为基础确定美国海关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企业可在合理规划海外产能布局的前提下,通过该规则优化关税成本。例如:中国工厂将商品以80美元售予中间商,中间商再以100美元转售美国进口商。符合首次销售规则的情况下,美国进口商可按80美元申报关税,较100美元基准节省20%关税成本。但需注意,实际操作中需建立转让定价证据链,防范海关质疑交易真实性,建议同步留存采购合同、物流单据及成本分摊凭证等合规材料,避免合规风险。
(三)关注政策变化
尽管各国目前正在通过多轮经贸会谈试图缓解贸易紧张局势,但是基于政治、经济以及全球贸易格局的变化,中美乃至全球的关税政策的走向仍然存在诸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建议企业密切关注中美贸易政策的变化,尤其是关税政策的调整。2025年8月12日生效的关税政策暂停执行90天,企业需要在这段时间内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未来90天内政策是否发生变化,以及90天后的政策走向,都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
(四)寻找供应链替代
在国际形势不确定、中美摩擦可能延续的背景下,建议企业利用缓冲期推进全球化布局,降低对单一市场的依赖。具体而言,可对关键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的采购渠道进行战略性调整,将部分生产环节转移至欧盟成员国或其他具有贸易协定优势的海外地区,以分散关税与供应中断风险。
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美国产品,应同步开展替代方案验证:引入国产或第三国供应商进行等效替代测试,完善质量与合规匹配,确保除美国产品外至少保留一条稳定供给路径。同时,企业在推进全球产业链调整时,建议企业设立专项合规小组,对投资目的地开展政治稳定性评估、行业准入审查及合同条款法律审慎性核查。重点关注反垄断调查、数据跨境传输限制及外汇管制等潜在风险点,保障供应链的稳定与安全。
(五)加强合规管理
在复杂多变的贸易环境下,企业强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十分必要。因此建议企业构建覆盖贸易全流程的合规制度框架,确保符合中美海关相关要求;同时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针对采购、物流、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此外,也建议企业对涉及中美贸易的合同增设“贸易政策变动应对条款”,明确关税成本分摊机制、不可抗力免责情形及争议解决路径等。进而有效降低违规风险,提升跨境交易安全性,为长期稳定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特别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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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如您对本期《汉坤法律评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人员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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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睿馨 电话: +86 10 8524 5808 |
[1]实习生李林谕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
[3]同时根据14298号行政令的规定,10%的对等关税适用于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5/05/21/2025-09297/modifying-reciprocal-tariff-rates-to-reflect-discussions-with-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4]涉及11家美国实体:斯凯迪奥公司(Skydio Inc.)、BRINC无人机公司(BRINC Drones, Inc.)、红色六方案公司(Red Six Solutions)、赛尼克斯公司(SYNEXXUS, Inc.)、火风暴实验室公司(Firestorm Labs, Inc.)、奎托斯无人机系统公司(Kratos Unmanned Aerial Systems, Inc.)、浩劫人工智能公司(HavocAI)、尼罗斯科技公司(Neros Technologies)、多莫战术通信公司(Domo Tactical Communications)、急速飞行公司(Rapid Flight LLC)、英斯图公司(Insitu, Inc.)。
[5]涉及6家实体:护盾人工智能公司(Shield AI, Inc.)、内华达山脉公司(Sierra Nevada Corporation)、赛博勒克斯公司(Cyberlux Corporation)、边缘自治运营公司(Edge Autonomy Operations LLC)、Group W公司(Group W)和哈德森技术公司(Hudson Technologies Co.)。
[6]高点航空技术公司(High Point Aerotechnologies)、环球世界物流公司(Universal Logistics Holdings, Inc.)、Source Intelligence公司(Source Intelligence, Inc.)、美国繁荣联盟(Coalition For A Prosperous America)、内华达山脉公司(Sierra Nevada Corporation)、边缘自治运营公司(Edge Autonomy Operations LLC)、赛博勒克斯公司(Cyberlux Corporation)、哈德森技术公司(Hudson Technologies Co.)、萨罗尼克科技公司(Saronic Technologies, Inc.)、国际海洋工程公司(Oceaneering International, Inc.)、摇杆舵公司(Stick Rudder Enterprises LLC)、立方公司(Cubic Corporation)、S3航空防务公司(S3 AeroDefense)、特科姆公司(TCOM, Limited Partnership)、文本矿公司(TextOre)、ACT1联邦公司(ACT1 Federal)。
[7]美国光子公司(American Photonics)、诺沃特公司(Novotech, Inc.)、埃科达因公司(Echodyne)、马文工程公司(Marvin Engineering Company, Inc.)、埃克索维拉公司(Exovera)、特励达·布朗工程公司(Teledyne Brown Engineering, Inc.)、BRINC无人机公司(BRINC Drones, Inc.)、赛尼克斯公司(SYNEXXUS, Inc.)、火风暴实验室公司(Firestorm Labs, Inc.)、奎托斯无人机系统公司(Kratos Unmanned Aerial Systems, Inc.)、多莫战术通信公司(Domo Tactical Communications)、英斯图公司(Insitu, Inc.)。
[9]《CSMS # 65829726 — 指南:互惠资价更新自2025年8月7日起生效》,载GovDelivery网站,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accounts/USDHSCBP/bulletins/3ec7b5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