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伟丨赵宇先
备受瞩目的《仲裁法》修订案于2025年9月12日正式通过,并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原《仲裁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首次全面、系统的修订,不仅回应了三十年来中国仲裁实践的深刻变迁,更彰显了中国深度融入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新法的出台,必将对商事争议解决策略、法律服务模式以及中国仲裁的国际声誉产生深远影响。
尽管新法对旧法的突破和创新尚未完全达到部分实务人士的预期,但仍在多个关键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推动中国仲裁制度向国际先进标准看齐。
本文旨在梳理新《仲裁法》的部分重要修订内容,并探讨其对法律实务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确立“仲裁地”概念
新法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是在涉外仲裁程序中正式引入“仲裁地”概念。原《仲裁法》对仲裁地的概念规定模糊,实践中常将仲裁机构所在地视为仲裁地,导致在法律适用、司法监督等方面产生混乱。新法第八十一条明确了仲裁地的概念及其确定方式(如约定或推定),从而确定裁决的“国籍”以及哪国法院享有对裁决的撤销监督权,填补了实践空白。
仲裁地规则提升了仲裁程序的确定性,当事人可据此灵活选择仲裁地(如北京、上海、香港等),以明确适用的程序法和司法监督标准,增强争议解决结果的可预期性。
企业在起草涉外合同时,应重视“仲裁地”条款的战略价值,结合交易性质、对方当事人所在地、法律环境、保全措施可行性等因素,选择最优的仲裁地。
二、有限度准予“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是国际常用的仲裁方式之一。原《仲裁法》未规定临时仲裁制度,但实践中,中国已经逐步通过地方性法规等方式开展小范围试点,探索临时仲裁的可行性。
基于此前探索经验,新法有限度地承认了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新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涉外海事纠纷,自贸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企业间纠纷等特定情形,可约定直接由仲裁员组庭仲裁,即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为当事人提供了机构仲裁之外的新选项,赋予当事人自主设计仲裁程序法的灵活性,实现制度结构性补全。
临时仲裁也对企业法务和律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实务人士不仅要精通实体法,还需熟练掌握仲裁程序规则的设计与推进,尤其需结合案件需求选择合适的仲裁程序。
三、明确仲裁前保全及行为保全
虽然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在仲裁前申请保全的权利,但由于原《仲裁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极少支持此类申请。与之类似,实践中法院通常也不支持当事人在仲裁中申请行为保全。
新法第三十九条清晰界定了当事人可申请的仲裁保全包括行为保全,允许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请保全,并且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该等规定为当事人申请行为保全以及仲裁前保全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许多违约和侵害行为具有突发性和持续性,如一方违反独家合作约定与第三方合作。若不及时制止,非违约方的利益将不断遭受侵害,即便最终取得胜诉裁决也难以挽回损失。仲裁前保全和行为保全制度为应对此种情况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工具,将有效提升救济效率。
企业应当对仲裁前保全、行为保全给予高度重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充分运用这些工具,积极向法院申请。这也有助于仲裁前保全、行为保全从法律条文落地为普遍可行的实务工具。
四、结语
新《仲裁法》的颁布是中国仲裁法治建设的一座重要里程碑。通过引入仲裁地概念、承认涉外临时仲裁、明确特定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等举措,新法构建了一个更加现代化、国际化的仲裁法律体系。这不仅将大幅提升中国作为国际仲裁目的地的吸引力,也为国内外商事主体提供了更优质多元的争议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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