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冬丨曹潜丨姚欢珈
近期,在缺乏中英双边司法判决互认条约的情况下,英国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系列民商事判决。这一裁决标志着中国法院判决在英国法院获得承认与执行的重要突破,为未来类似案件的跨境追偿奠定了判例基础。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2月11日,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就Li v. Yuan案作出裁决,同时承认了中国南京法院作出的5份生效民商事判决,涉案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2.45亿元。
本案源于袁某夫妇因企业经营产生债务纠纷,五名债权人先后在中国南京法院对袁某夫妇提起诉讼。在袁某夫妇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南京法院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经缺席审理作出5份判决,判令袁某夫妇偿还本金、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合计金额逾2.45亿元人民币。
判决生效后,因袁某夫妇已移居英国,五名债权人遂向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5份中国法院判决,总索赔金额约2,840万英镑,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现已做出有利于五名债权人的裁决。
根据裁决,虽然中英之间尚无判决互认的双边条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判决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不具备执行效力。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英国法,在满足特定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执行外国判决即可能获得法院支持,这些基本条件包括:(1)该外国判决必须是判决作出法院的最终且具有既判力的判决;(2)该判决须由英国法认可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3)该判决须为固定金额的金钱判决。
裁决显示,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中国南京法院是否具有英国法认可的管辖权。围绕这一问题,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审查并确认了以下两条认定路径:
第一,基于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英国法院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管辖权条款。如果合同中有清晰、具体且具备可执行性的管辖约定,相关外国法院即可视为具有管辖权。本案中,法院认定当事人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南京法院管辖的条款有效,即便原约定的法院经历机构重组并合并至继任法院,该管辖权条款仍具效力。
第二,基于被告居住地:即便没有管辖权条款,如被告在诉讼提起时居住于中国,英国法同样承认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针对袁某夫妇提出的二人于2016年夏天移居塞浦路斯、并于2017年7月获得塞浦路斯护照,在诉讼启动时未居住在中国、亦未收到诉讼通知的抗辩,高等法院结合出入境记录、生活支出、商业活动等证据,全面驳回了其主张。法院认定,至少在2016年夏季之前,袁某夫妇仍居住在中国,这意味着在南京法院启动诉讼程序时,二人仍居住在中国。
据此,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最终裁定将中国法院判决作为普通法下的判决债务(Judgment Debts at Common Law)在英国执行。
二、本案对在英国申请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启示
本案裁决清晰表明,中英之间缺乏互认条约并不必然构成中国法院判决在英国法院执行的根本障碍。对于持有中国法院生效判决的债权人而言,在英国追索资产的法律通道已经打开。然而,将中国判决成功转化为在英国可执行的判决,仍需应对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与技术细节。结合本案情况及我们的经验,在英国申请执行中国法院判决,通常需重点关注以下环节:
(一) 前期评估与准备
需系统梳理中国判决是否符合英国普通法项下的可执行条件,包括是否为最终且确定的金钱判决、是否为英国法认可的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同时,可提前固定债务人原审时在中国居住的相关证据,并排查是否存在违反英国公共政策或正当程序的潜在风险。
(二) 诉讼策略与程序推进
可充分利用Li v Yuan案确立的判例,及时启动英国法律程序,向英国法院申请将中国法院判决作为普通法下的判决债务予以执行。英国法院通常不会再行审查案件实体的是非曲直,而是更关注法院管辖权、判决的终局性和确定性。
(三) 产调查与执行
建议提前通过英国土地登记局(HM Land Registry)、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House)等公开渠道预查债务人在英国的房产、持股或银行存款等资产信息。后续可借助法院签发的信息披露令(Information Order)或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穿透资产隐匿,最终通过第三方债务令(Third Party Debt Order)、房产押记令(Charging Order)或强制破产等程序实现债权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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