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春艳丨高明豪丨马倩芸丨孙洋洋丨黄炎丨刘毅
前言
近年来,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行政监管在案件查处数量、处罚力度、认定标准等方面均呈现出强化态势。从监管数据来看,处罚数量逐年上升,罚没金额不断增加,反映出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在构成要件的认定上更加严格和精准,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不断明确和细化判断标准,使得内幕交易的认定更加科学合理。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面对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必须高度重视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一方面,要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信息传递和交易行为,确保所有交易都基于合法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在面临监管调查时,应积极配合,如确未进行内幕交易的,可依法申辩,以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归根结底,内幕交易监管的本质是守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底线,而合规生态的构建需要各方长期共建。唯有将“信息安全”视为经营发展的前提,以前瞻性思维完善内控机制,才能在日益严格的监管格局中实现可持续发展,共同推动资本市场向更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迈进。
本篇作为系列文章上篇,将聚焦证券内幕交易行政监管的实践情况,通过核心数据透视监管趋势、违法特征、行为模式及惩戒尺度,为市场主体提供直观参考。文章仅为概要性陈述,如有具体项目需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
经公开渠道检索,自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了354起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覆盖全国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呈现“查处力度加码、认定标准趋严、惩戒手段多元”的监管态势。
一、行政处罚总体情况
(一) 处罚数量与查处机构分布
从处罚数量(以处罚决定发文日为准)看,2023年99起(27.97%),2024年109起(30.79%),2025年146起(41.24%),2024年同比增多10.1%,2025年同比增多33.94%,反映监管执法密度显著提升。

从查处机构看,证监会作出110起处罚(31.07%),主导案涉金额高、传递链条复杂、跨区域及新型违法案件;派出机构以属地案件为主,其中广东监管局与深圳监管局共36起、浙江监管局与宁波监管局共34起、北京监管局21起,位列前三,合计占比25.71%,主要因相关地区上市公司密集,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变动等内幕信息高发。

(二) 查处用时:平均周期814天
以“内幕信息公开日”至“处罚决定发文日”计算,354起案件平均查处用时814天。其中,查处用时一年以内的20起(5.65%),平均用时267天,均为案涉金额低(违法所得基本均不足50万元或亏损)、违法主体少(1 – 2名个人主体)、交易链条清晰的简单案件,最短用时127天;查处用时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183起(51.69%),平均用时556天;查处用时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97起(27.4%),平均用时878天;查处用时三年以上的54起(15.25%),平均用时1775天,最长用时3498天。

二、案涉标的板块与行业分布:主板占比超七成,制造业成高发领域
样本案例中303起披露了案涉上市公司的名称,涉及186家上市公司。
(一) 板块分布
从所在板块看,上交所主板72家(38.71%),深交所主板69家(37.1%),合计141家(75.81%);深交所创业板36家(19.35%),上交所科创板6家(3.23%),北交所2家(1.08%),新三板1家(0.54%)。

(二) 行业分布
从所属行业看,机械设备26家(13.98%),基础化工16家(8.6%),电力设备、计算机各13家(6.99%),电子、医药生物各12家(6.45%),有色金属、建筑装饰、房地产、纺织服饰各8家(4.03%),农林牧渔、通信、汽车、传媒各6家(3.23%),石油石化5家(2.69%),国防军工、非银金融、轻工制造各4家(2.15%),公用事业、钢铁、商贸零售、社会服务各3家(1.61%),环保、交通运输、食品饮料各2家(1.08%),综合、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各1家(0.54%)。

三、内幕信息类型:重大资产重组与重大股权变动占比超七成
样本案例共涉及239项内幕信息,其中2项未明确披露内幕消息类型。披露类型的237项内幕消息中,重大资产重组与重大股权变动是高发地带,合计占比超七成,其余类型的分布则相对平均。

(一) 重大资产重组
涉及重大资重组的内幕交易处罚案例共101项(42.62%),包括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购买资产35项(14.77%)、重大投资行为(现金收购、设立子公司等)31项(13.08%)、筹划或提示重大资产重组16项(6.75%)、资产出售或剥离7项(2.95%)、终止重大资产重组5项(2.11%)、分拆上市3项(1.27%)、吸收合并2项(0.84%),另有2项未详细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类型。

(二) 重大股权变动
涉及重大股权变动的内幕交易处罚案例共68项(29.69%),包括实控人或控股股东转让股份31项(13.08%)、筹划控制权变更16项(6.75%)、股份无偿划转4项(1.69%)、表决权委托或一致行动协议4项(1.69%)、定向发行导致控制权变更4项(1.69%)、引入战略投资股东4项(1.69%)、重整导致控制权变更2项(0.84%)、要约收购导致控制权变更1项(0.42%),另有2项未详细披露重大股权变动信息类型。

(三) 其他事项
涉及其他事项的内幕交易处罚案例共68起(28.69%),包括业绩预告或更正17项(7.17%)、重大合同签订14项(5.91%)、非标审计意见10项(4.22%)、股份回购8项(3.38%)、非公开发行股票、股利分配或增资计划7项(2.95%)、董监高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5项(2.11%)、股权激励计划3项(1.27%)、生产研发取得进展1项(0.42%)、会计差错追溯调整1项(0.42%)、聘任新的年度财务审计机构1项(0.42%)、预重整1项(0.42%)。

四、违法主体类型:个人为主,“关键少数”与亲属熟人成核心群体
(一) 主体类型分布
样本案例中,违法主体只有个人的345起(97.46%),只有单位的1起(0.28%),同时有个人和单位的8起(2.26%)。在345起个人违法案例中,单人违法的288起(83.48%),多人违法的57起(16.52%)。在9起涉单位违法案例中,涉及上市公司关联企业的3起(33.33%),涉及私募基金投资机构的1起(11.11%)。

(二) 个人主体细分
在涉个人违法案例中,违法个人共424人,内幕信息知情人141人(33.25%),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283人(66.75%);上市公司的董监高35人(8.25%),实控人或控股股东11人(2.59%);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28人(9.89%),父母4人(1.41%),子女4人(1.41%),兄弟姐妹5人(1.77%),其他亲属16人(5.65%),朋友71人(25.09%),同事28人(9.89%),业务伙伴12人(4.24%)。内幕交易呈现“内部人泄露+关系网扩散”模式,上市公司“关键少数”利用信息优势,其亲属、熟人则成为违法交易的主要实施者。

五、违法行为类型:传递型交易最多
(一) 直接型交易
有119起(33.62%)案例涉及直接型交易,即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直接买卖证券。
(二) 传递型交易
有237起(66.95%)案例涉及传递型交易,即内幕信息经过传递,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买卖证券。
(三) 泄露内幕信息
有32起(9.04%)案例涉及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即泄露信息而未直接参与交易。
(四) 建议他人交易有17起(4.80%)案例涉及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即建议他人交易而未直接参与交易。

六、罚没金额:“没一罚三”成常态,零获利案件严格按法定区间处罚
(一) 罚没金额总体规模
354起样本案例共没收违法所得1,021,994,764.26元(案均2,886,990.86元),共罚款2,458,587,374.65元(案均6,945,162.08元),合计罚没金额3,480,582,138.91元。
(二) 罚没比例与获利关联
在143起(40.40%)违法所得高于50万元的案例中,案均罚没比例为2.73,“没1罚1”的20起(13.99%),“没1罚2”的30起(20.98%),“没1罚3”的77起(53.85%),罚没比例高于3的17起(11.89%)。部分案例涉及多项处罚及不同罚没比例。
在125起(35.31%)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案例中,罚款50万元以下的3起(2.42%),罚款50万元的51起(40.80%),罚款50 – 100(含)万元的32起(25.60%),罚款100 – 200(含)万元的33起(26.40%),罚款高于200万元的6起(4.80%)。
在86起(24.29%)无违法所得的案例中,罚款50万元以下的4起(4.65%),罚款50万元的19起(22.99%),罚款50 – 100(含)万元的27起(31.40%),罚款100 – 200(含)万元的17起(19.77%),罚款高于200万元的19起(22.09%)。体现对“行为违法性”的优先追责,不因未获利而减轻惩戒力度。




七、申辩与听证:申辩率近七成,但采纳率不足一成
(一) 提出申辩与听证情况
354起样本案例中,有251起(70.90%)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其中36起案例未明确披露申辩意见),有41起(11.58%)当事人申请听证,有103起(29.10%)当事人既未提出申辩又未申请听证。

(二) 申辩理由与采纳情况
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主要包括8类共807项,从多到少依次为:第一,交易行为不存在异常179项(22.18%),如交易有合理理由、基于公开信息、符合交易习惯、联络接触正常、无异常特征等;第二,否认知悉、非法获取或泄露内幕信息160项(19.83%),如非内幕信息知情人、未从他人处获取内幕信息、未泄露内幕信息等;第三,否认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109项(13.51%),如无主观故意、无利用动机、未实际利用内幕信息等;第四,处罚过重、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107项(13.26%),如量罚偏重、经济困难、初犯偶犯、社会危害小、积极配合调查等;第五,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异议83项(10.29%),认为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或敏感期起点认定错误;第六,违法所得计算错误62项(7.68%);第七,证据不足或程序问题55项(6.82%),如证据矛盾、程序违法、超过追诉时效、调查程序瑕疵等;第八,对内幕信息本身的异议52项(6.44%),如不构成内幕信息、重大性不足、已公开、法律依据错误等。

证券监管部门未采纳当事人申辩理由的案例339起(95.76%),部分采纳的15起(4.24%),全部采纳的0起。在15起申辩理由被部分采纳的案例中,被采纳的理由包括:第一,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恶性、配合调查程度等,认定量罚偏重9起(60%);第二,认定的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与事实不符4起(26.67%);第三,认定的账户交易状态与事实不符1起(6.67%);第四,违法所得计算错误1起(6.67%);第五,不同投资人控制同一账户的交易习惯不能进行比对1起(6.67%)。部分案例存在多项申辩理由被采纳。

中篇预告
了解证券内幕交易的监管态势与数据特征,是减少法律风险的第一步。而面对监管调查,更关键的是明确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及如何进行有效申辩。系列文章中篇将聚焦监管实践中证券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拆解信息、主体、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逻辑,并梳理相应申辩事由,为市场主体提供监管应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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