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林丨胡瑶
提质增效、风险出清、差异扶持 —— 从《指导意见》读懂下一阶段行业监管要求 |
一、总体要求: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下的提质增效举措
关键词: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
2026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监管政策层面为现阶段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确立了系统性指导方针。
自2025年底,私募投资基金市场呈现出若干积极变化,但与历史上的高速扩张阶段不同,当前行业处于发展与问题、机遇与困难并存的新阶段。《指导意见》开门见山地点明了行业在准入机制、监管能效、制度建设、部际央地协调、国有出资人责任,以及潜在违法犯罪等方面面临的结构性问题,以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的监管逻辑,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提炼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发展。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是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整体部署。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私募基金虽非持牌金融机构,但监管政策在尊重其特殊属性和行业贡献的同时,已将强监管、防风险确立为工作重心,在准入、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比拟金融监管整体原则和要求。这一信号意味着私募行业的合规要求将持续向机构化标准靠拢。
二、强化源头防控:私募基金市场准入加强
关键词:综合研判会商、标准统一、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主导
《指导意见》在准入层面双管齐下:实质条件上要求严格执行准入标准,程序层面则明确综合研判会商须在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层级开展,不得下放。
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设立已存在相关要求,但各地前置程序执行标准不一。《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优化并公开综合研判会商程序,我们预期后续实践中,准入标准将趋于统一,申请人在准备材料、结构设计及合规论证时均需对标综合研判会商的范围和标准。
三、全面加强监管:穿透式、科技化、多部门联动
关键词: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差异化监管,科技赋能,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统筹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构建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并对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的各相关主体部门提出统筹监管要求。监管方式上,科技赋能与吹哨人制度并举 — 通过数据和信息全流程覆盖与分析、央地和跨辖区监管联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和打击将更加精准有效。
为解决《指导意见》点明的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实问题,对于政府投资基金,《指导意见》强调,国务院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从源头管控,强化预算、绩效、国资管理及信息统计与管理,县区级原则上不得新设;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强化本地区统筹,严控新设并避免同质化设立,推动存量基金整合,落实“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以督促规范运作。
对于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要结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要求,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推动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严守监管规则与内控风控,严禁任用行业黑名单人员,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强化穿透管理与风险防范,严控底层资产与退出管理,健全以长期业绩和功能作用为核心的激励约束制度,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
《指导意见》中多次提及司法联动机制,对于私募基金跨地区、跨领域等重大案件,提出推动建立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办案统筹、业务指导与信息共享。这一机制的建立将有效补足以往“办案难”的短板,对于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私募机构,处置效率将显著提升。
四、稳妥处置风险:出清存量与有序新增并重
关键词:注销、清理、常态化工作会商、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主导
化解存量私募基金风险一直是监管工作的重心之一,整体金融监管的一贯要求是早发现、早处置、早打击,并防止新的风险点叠加形成。《指导意见》明确,对经营异常、未展业、长期失联的管理人,以及未备案或不符合备案要求、已清算、管理人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由金融管理部门、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市场监管部门联动予以清理。
风险处置的组织实施主体也得到进一步明确,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这与第二部分强化源头防控的逻辑一脉相承 — 一方面出清存量问题机构,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准入机制防止新问题机构的产生,权责落实到对应机构。
五、推动规范发展:分类扶持,重点支持早小长、硬科技与并购
关键词:行业机构、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创投基金、并购基金、私募证券基金
《指导意见》一方面要求私募投资基金机构、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共促规范发展,督促管理人完善内控风控体系;另一方面旗帜鲜明地表明政策导向: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同时引导私募证券基金为中长期资金的多元化资产配置提供支撑。
差异化监管是本次《指导意见》的一条贯穿性原则,值得关注的是:股权和创投基金的投资阶段,并购基金的投资范围,将分别成为登记备案环节中给予优先支持的重要考量维度。
六、保障措施:多部门协同,政策落地保障有力
关键词: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国资监管、金融管理、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作为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文件,《指导意见》从机构层面强调了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监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的协同配合,确保政策宣传引导与监管效能有效落实。这一部署本身也释放出信号:本次监管升级并非单一部门的行政行为,而是顶层设计下多部委、央地跨区域统筹联动的系统性举措,执行力度和落地深度都将有别于以往。
七、后续立法与监管措施预期
《指导意见》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制度体系中的方向性、基础性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结合《指导意见》的内容及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我们预期后续相关部门将在以下方面推进立法和监管措施:
法规体系持续完善:
私募基金监管的法规体系将持续完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可能面临修订;针对管理人、信息披露、资金募集、托管、服务机构等可能补充具体监管规则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要求;以及将推动出台办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专项司法文件。
跨境资金流动审查趋严:
《指导意见》提到严厉打击资金违法跨境流动,我们也期待监管机关在QDLP等跨境私募基金产品领域出台配套监管政策,为合规跨境业务提供更明确的制度依据。
差异化支持落实于登记备案环节:
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以及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将在登记备案阶段获得差异化的支持。
监管执法力度全面提升:
重点管理人现场检查常态化;对异地经营、违规代持、通道化等行为加大规范引导;对私募证券基金交易行为监测强化;从严追究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重点领域违法行为。
行业自律处置与黑名单制度: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处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重大违规机构、出资人及从业人员。
整体而言,正如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中所述,《指导意见》充分体现强监管理念,对全链条、各环节明确一系列具体监管举措,全方位、立体化构建私募基金综合监管体系。《指导意见》本身不回避问题,同时也明确了监管方向,我们也期待私募基金在行业问题的解决、规范、进化的过程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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