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冬丨伞冰丨程光蕊
本系列的首文(《全球资产追索地图(一):破局开曼 — 中国法院调解书首次获承认,债权人如何跨境锁定离岸财产?》)中,我们与读者一同探寻了债权人在开曼群岛锁定并执行财产的可行路径。作为离岸架构另一核心持股平台,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下称“BVI”)以其简便的公司设立制度与高度的商业保密性著称,大量中国企业与高净值人士选择通过BVI公司这一“中转站”层层持有核心资产。
对于债权人而言,BVI很可能是债务人“消失的财富”最终指向的坐标,即便已经取得中国法院生效判决,如果无法突破BVI持股平台,真正通过控制底层资产实现债权仍然困难重重。那么,如何在BVI启动承认和执行程序?债务人长期躲避送达怎么办?除了出售,针对BVI公司的股份是否存在更高效的变现方式?债权人如何借助BVI程序工具箱实现债权境外清偿?
全球资产追索地图系列文章的第二篇,我们将聚焦BVI,探寻穿透离岸架构、实现债权回收的核心路径和实务利器。
一、里程碑判例:中国大陆判决在BVI首获承认执行,衡平法接管人助力债权清偿
(一) 案情回溯:BVI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生效判决
2020年,BVI高等法院在BVIHC (COM) 0032 of 2018一案中,首次承认并执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院”)作出的三份生效判决,并委任衡平法接管人(Equitable Receiver)接管判决债务人所持BVI公司全部股份,为债权人控制离岸SPV、实现资产变现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实践范本。
该案中,债权人系某金融租赁公司,自然人债务人通过持有某BVI公司全部股份持有境外资产。2015至2016年间,债权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取得三份针对债务人的中国最高院生效判决。
由于判决债务人始终未履行三份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债权人遂向BVI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三份生效判决。BVI高等法院经审理,裁判承认并执行该生效判决,并启动针对BVI公司股份的执行程序。
(二) 破局之道:衡平法接管人实际接管公司
判决获得承认之后,债权人向BVI高等法院申请委任衡平法接管人,请求其“接管BVI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其业务与经营项目,以及该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及全部权利(无论该等权利性质如何、位于何处)”。
经审理,BVI法院最终同意委任接管人接管BVI公司股份作为执行手段。
1. 公司股份执行路径:出售变现优先,接管例外
BVI法院在该案中明确了BVI公司股份执行的规范路径:
(1)常规路径:对于BVI公司股份的执行,一般的执行措施顺序是先申请临时押记令(Interim Charging Order),其后申请最终押记令(Final Charging Order)。若押记令未能迫使债务人自愿清偿,则可通过出售股份实现变现。
(2)接管人例外:如常规执行过程中存在某种“障碍或困难”(“Hindrance or Difficulty”),法院可任命接管人执行管理。接管人可行使股东权利(如表决权),更换现有董事(通常由其本人接任),进而作出将公司资产变现或自行清算的决定,实现债权人利益。
该案中,法院并未采取一般的出售股份方式实现债权清偿。法院认为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股份只能实现折价回收,损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方利益,构成上述“阻碍或困难”情形,据此认为以最终命令的形式委任接管人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
法院委任接管人接管BVI公司股份后,接管人并非简单出售股份,而是通过更换董事、控制董事会实现对公司的主动管理控制,并通过决策公司事务、变现公司资产,或自主清盘的方式,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以清偿债务。
2. 权利边界:接管人能否触及公司底层资产?
针对债权人主张的“接管该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及全部权利(无论该等权利性质如何、位于何处)”,判决明确:虽然债务人是BVI公司的唯一股东并实际控制该公司,但公司资产并非股东个人资产(即使持股100%)。除非否认公司人格(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法院无权就公司资产委任接管人。因此,债权人主张接管人接管BVI公司除股份之外的所有权益没有合法依据。
(三) 判例启示
此案不仅为中国大陆判决在BVI管辖区的承认与执行开创了先河,更为债权人在掌握债务人股份信息的前提下,如何在BVI跨境执行股份、实现资产变现、厘清执行财产边界,提供了清晰的实操路径。
二、最新判例:BVI法院替代送达令破解跨境送达难题
(一) 案情回溯:BVI法院通过向债务人前妻代理人替代送达突破送达僵局
跨境承认与执行程序中,送达往往是第一道关卡,也是最容易被债务人利用的拖延战术。中国在加入《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下称“《海牙送达公约》”)时作出明确保留,任何境外法院欲向中国内地主体送达文书,仅可通过中央机关(中国司法部)转递文书。换言之,债权人对位于中国境内债务人的跨境送达,原则上只能依赖司法部转递的单一送达方式。
但近期在BVIHC (COM) 0025 of 2024案中,BVI高等法院就“替代送达”的适用作出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裁判: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向BVI高等法院申请“替代送达令”(Alternative Service Order),以常规送达之外的方式将法院文书送达债务人。申请法院许可替代性送达的程序通常为无争议的单方(Ex Parte)聆讯程序。在该案中,BVI高等法院认为替代送达具有“合理理由”(Good Reason),进而批准了向债务人前妻在BVI诉讼中的代理律师进行替代送达,并驳回债务人撤销替代送达令的申请,打破送达僵局。
法院判定存在“合理理由”的依据包括:
债权人已穷尽已知可用的其他送达方式;
中国海牙送达途径合法有效,但已启动近一年仍无结果,属于合法途径有效但已用尽;
债权人已作出合理努力查明债务人正确地址;
继续等待海牙送达将导致程序异常拖延。
(二) 判例启示
本案为债权人应对跨境送达难题提供了极具实操价值的指引:在海牙送达久拖无果、债务人刻意规避时,可积极向BVI法院申请替代送达令,突破程序桎梏。
三、实务指引:跨境追索工具箱
Q:如何准备在BVI承认和执行法律文书?
A:与开曼群岛类似,BVI管辖区对于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分别适用不同的承认与执行机制。
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目前中国大陆判决尚未纳入BVI法定判决互认制度,因此主要依据普通法(Common Law)申请承认与执行。债权人申请时,通常需要向BVI高等法院提起普通法诉讼,并提交:
外国法院的判决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判决已经生效且具有执行力的证据;
外国法院具备管辖权的证据;
其他支持承认与执行申请的相关材料。
对于仲裁裁决而言,由于BVI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据生效裁决书直接向BVI法院申请许可执行,得到许可后的裁决等同于BVI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命令。
Q:如何在BVI指定接管人变现股权?
A:前述中国大陆判决首获承认执行的案件中,法官指出委任接管人存在两种命令方式:临时命令(Interim Order)与最终命令(Final Order)。
“委任接管人的临时命令与最终命令之间存在重要区别。前者旨在保全资产以供后续执行,其性质类似于资产冻结令。后者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执行方式。债权人申请终局命令时,需依据盖然性优势标准证明:拟交由接管人管理的资产,在法律上或受益所有权层面归属于判决债务人。”
此外,委任接管人的临时命令是进化版的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即冻结令,详见本系列首文介绍),仅在普通冻结令不足以实现目的时才会被授予。相比之下,最终命令只要满足“常规强制执行手段无法奏效”或存在“阻碍或困难”的情形,法院即可作出终局命令。相较作出临时命令时受限极严的自由裁量标准,终局命令的适用门槛更低、裁量空间更广。
法院指定衡平法接管人后,接管人获委任可接管债务人享有的法定权利,行使股东权利、必要时改组董事会、控制公司、出售资产,亦可享有债务人持有的无限制单方信托撤销权[1]。
Q:除接管人外,执行阶段债权人在BVI还有哪些“固定和变现财产”工具箱?
A:除上述委任衡平法接管人实现接管股份、处置资产变现之外,BVI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还包括:
(一) 押记令/Charging Order
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持有的某些财产(如土地或股权等证券权益)设立押记令,其效果类似于赋予债权人一项担保权益,使得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地位。
押记令的一般申请流程包括:申请临时押记令(Interim/Provisional Charging Order)→法院听证→申请最终押记令(Final Charging Order)。
临时押记令以单方申请(Ex Parte)方式提出,临时扣押令作出并送达债务人后,BVI法院将在后续的双方听证(Inter Partes Hearing)中,决定是否将临时命令转为最终命令。
需要注意的是,押记令本身不直接变现资产,若最终扣押令作出后,未能迫使债务人自愿清偿,债权人须等待六个月后另行提起独立程序申请出售令(Order for Sale)。如获得出售令,该等财产可通过在公开市场出售(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方式实现债权清偿。
(二) 第三人债务支付令/Garnishee Order
债权人可针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申请第三人债务支付令,要求次债务人将原本应支付给债务人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债权人。该方法常见于从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中获取资金。
(三) 清盘程序/Winding Up
在其他执行方式未能有效实现债权或者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BVI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公司进行清盘。严格来说,清盘属于集体债权实现程序(Class Remedy),而非个别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定清盘程序统一处分公司资产,并按照法定顺序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
判断债务人是否无力偿债或资不抵债(Insolvent),有三重认定标准:
1. 现金流测试(Cash-flow Test);
2. 资产负债表测试(Balance-sheet Test);
3. 推定资不抵债。
推定资不抵债的方式有两种:
(1)向债务人送达法定支付令(Statutory Demand),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对执行许可、判决债务或法定支付令提出异议;但若债务人逾期未清偿且未提出有效异议,法院通常可认定债务人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并依法作出清盘令。
(2)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在BVI获得承认与执行后,如债务人仍拒绝履行已到期的判决或裁决项下债务,债权人亦可据此作为债务人无力偿债的证据,向法院提出清盘申请。
法院作出清盘令后,将任命清盘人(Liquidator)接管公司事务,负责收集、管理和变现公司资产,并按照法定受偿顺序分配变现所得财产。申请债权人作为普通无担保债权人,须在清盘费用、法定优先债权、已设担保债权之后受偿,但优先于股东,并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平等分配(Pari Passu)。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剩余资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给登记股东。
结语
伴随BVI法院首度承认和执行中国大陆判决、替代送达、委任衡平法接管人等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BVI程序为债权人实现债权回收提供了清晰可循的路径:押记令锁定资产、第三人债务支付令直取资金、衡平法接管人接管股权、清盘程序兜底清偿。尤其是在传统的出售股份难以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情况下,衡平法接管人为债权人控制离岸SPV、实现底层资产变现提供了更具实务价值的解决方案。
当然,不同工具箱各有其适用场景与边界,面对复杂的跨境资产结构,只有充分衔接境内外司法程序,尽早识别厘清债务人的资产分布,灵活调用各类程序工具,才能实现执行效率与资产价值的双重最大化。
本系列下一篇,我们将继续扩展“全球资产追索地图”,探寻香港债权清收路径,敬请期待。
本所在全球多地设有办公室,本所跨境争议解决团队在离岸及其他境外法域代表境内债权人及债务人协同处理裁判文书承认与执行、撤销权诉讼与境外临时救济等资产追索程序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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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 UKPC 17, [2012] 1 WLR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