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程丨段志超丨解石坡
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下称“841号令”),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841号令的出台是细化出境入境管理、完善与其他法规之间的衔接、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有力举措。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下称“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后,841号令及时并具有创新性地回应了当下国际国内形势的新问题,也将对出境入境及其相关活动的实务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于在中国境外开展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其日常业务中涉及的人员出入境安排,应当高度重视相关合规责任,及时采取合规措施。
本文将分析841号令在出境入境管理方面带来的新变化,并提供我们的实务提示。
一、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根据841号令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和完善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体现了“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从风险防范出发,将中国公民出境安全保护拓展为“出境前-出境中-出境后”的全链条保护体系。根据841号令第二条第四款,移民管理机构对准备前往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必要时应当劝阻其前往。
实务提示:中国公民出境前,请关注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驻外外交机构发布的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二、新增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具体情形
841号令在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不准出境的情形:
1. 出境入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841号令第三条第四款)
2. 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841号令第四条第一款)
3. 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经驻外外交机构等核实后由其境内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自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准其出境。(841号令第四条第二款)
4. 中国公民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国务院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841号令第四条第三款)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841号令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形成了制度衔接,从出境管理的角度为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的执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实务提示:企业在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出境(包括跨境派遣、跨境提供技术指导、组织跨境培训等)前,应当评估所涉活动是否涉及国家出口管制的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及敏感数据;涉及出口管制、技术出口或数据出境限制的,应当事先履行相应的合规流程。建议企业将人员出境安排纳入出口管制内部合规体系进行事前审查,避免因人员跨境流动构成对出口管制、技术出口或数据出境监管要求的违反,引发企业合规风险。
三、明确出境入境事由真实性、合法性要求,电子数据首次纳入核查范围
根据841号令第三条,出境入境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在核实出境入境人员的身份、申请事由时,可以询问相关情况,要求其出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信息,出境入境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入境人员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应当对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核实有关信息;个人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可被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可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面临罚款(841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
实务提示:企业为他人出境入境出具邀请函件的,应当建立对邀请事由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核流程,避免因材料不实承担法律责任。此外,企业派遣员工赴海外工作,需要如实提供出境事由等申请信息,确保申请材料和陈述真实、准确。
四、完善外国人入境管理措施
841号令完善了外国人入境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办理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可以决定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841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2. 外国人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至5年以内不准其入境。(841号令第五条第二款)
3. 外国人被列入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或者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需要依法采取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入境等相关措施的,由移民管理机构、签证机关按照职责实施。(841号令第五条第三款)
其中,841号令第五条第三款首次在出境入境管理的行政法规层面对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恶意实体清单等名单措施的执行作出衔接性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项下的名单措施能够在签证签发和入境查验环节落地执行,体现了国家安全和涉外法治体系在出境入境领域的进一步延伸。
实务提示:跨国企业应当持续关注反制清单、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名单的动态调整,评估名单措施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来华安排的影响;相关外籍人员来华前,建议就入境风险进行事前评估。同时,外国人申请签证、入境时应当确保申请材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境内邀请单位亦应当对邀请函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建立对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841号令第七条,国家对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841号令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在841号令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841号令同时规定了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行为规范。
实务提示:出境入境服务机构和人员需按时依法办理备案。作为出境入境人员,在选择出境入境服务机构和人员时,请留意服务机构和人员是否依法办理了备案。
结语
整体来看,841号令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立法目的之一(841号令第一条),将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反制裁等涉外法律制度的执行延伸至出境入境管理环节。对企业而言,人员出境入境已不再是单纯的行政手续问题,而是与出口管制、技术出口、数据合规、国家安全等多个领域交叉的合规事项。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及时评估841号令对其人员跨境流动安排的影响,并结合自身业务场景完善相应的内部合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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