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以及证监会几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以下简称中关村新政)。政策一出台,就引发了市场热议。我们希望基于我们在私募基金行业的广泛实践经验,从法律监管、税务处理以及商业考量的角度,结合该政策,重新审视公司制基金的价值。我们以下从政策内容解析、公司制基金与合伙制基金比较,以及对公司制基金发展的建议三个层面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