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监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对某一民用电工产品生产商的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生产商销售民用电工产品时固定、限定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98.27亿元3%的罚款,计人民币约2.9亿元。
该生产商曾于2021年5月13日发布公告,披露浙江省市监局决定对其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案的处罚依据是中国《反垄断法》项下关于禁止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具体而言,《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浙江省市监局调查认为,该生产商的一系列价格管控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构成固定和限定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即转售价格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