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胜丨韩维
自2025年1月2日起,美国财政部颁布的限制美国主体对外投资的实施规则31 C.F.R. Part 850(“现行OISP”)开始生效。据财政部披露,OISP生效约21个月以来,其已收到风险投资机构、资产管理人、投资银行、个人投资者及创业者等各类交易方提交的约100份半导体和AI行业投资申报[1][2]。
2026年10月22日,美国财政部依据《全面对外投资国家安全法》(COINS Act),结合现行OISP的运行和执法经验,发布新的对外投资安全计划法规征求意见稿,拟另设31 C.F.R. Part 851(“拟议新OISP”)。公众意见提交截止日为2026年12月7日。预计最终规则将于2027年第一季度发布;具体生效时间仍待最终规则确定[3][4]。
此次调整中,对中国创投市场影响最大的,是AI投资拟不再按用途和训练计算量分层,而原则上将开发任何定义内SI系统纳入禁止技术;生物技术也首次被单独列入禁止范围。以下围绕主要变化作快速解读。文中“新增”“调整”等表述均指拟议内容,现行OISP在新规生效前仍继续适用。
一、申报与禁止两类监管框架维持不变
拟议新OISP继续将交易分为须申报交易(notifiable transaction)和被禁止交易(prohibited transaction)。前者原则上可以进行,但美国主体须在交易完成后30个日历日内申报;后者原则上不得进行[5][6]。
监管义务也不只针对美国注册的基金。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美国法律下设立的实体及其境外分支,以及位于美国的主体均可能涉及;美国主体对其受控外国实体另负有相应义务。因此,中国境内基金或非美国基金也不能只凭注册地排除OISP。
二、关注国家扩大对中国企业的直接地域影响有限
现行OISP的关注国家(country of concern)为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拟议新OISP在此基础上加入古巴、伊朗、朝鲜、俄罗斯、委内瑞拉[7]。
中国原本就在关注国家名单内,因此,国家名单扩展本身对中国企业融资的直接影响有限。更值得注意的是主体定义的重组:拟议新OISP明列指示或控制路径,并明确一家企业可以有多个主要营业地。中国企业采用境外架构,仍须核查实际经营、管理、控制及持股关系,不能仅以境外注册作判断。
三、技术范围扩大AI和生物技术最受关注
(一) AI由分层管理拟转为广泛禁止
拟议新OISP将AI改称super intelligence(SI),但没有把适用范围限定在达到“超级智能”的系统。SI定义延续现行OISP关于AI定义的基本结构,并明确加入“generate content”等表述,仍覆盖通常意义上的AI。在此基础上,拟议新OISP进一步明列智能体框架、工业机器人、双足及人形机器人、四足机器人、其他移动机器人、自动驾驶及无人系统。对机器人、自动驾驶及AI应用企业,这一变化尤其值得注意。
最核心的变化是,在现行OISP体系下,AI领域的投资并非全面禁止,而是根据用途及训练计算量分层:达到特定用途或算力标准,才会被列为禁止或须申报的交易,另有名单联动等规则。拟议新OISP则直接将“Development of any SI system”列为禁止技术,须申报技术中不再单列AI或SI。因此,低于现行算力门槛、面向民用或没有特定敏感最终用途,将不再足以支持不受管或仅须申报的结论。当然,严格为内部、非商业目的使用现成第三方SI系统,包括为此定制、配置或微调,不仅凭这一点就构成开发SI系统。交易层面的公开证券、LP投资等例外则需要另行判断。
基于第三方AI模型进行开发,也不是默认的排除路径。拟议新OISP明确,增强或扩展第三方系统能力可以构成开发;例如,围绕模型构建能够自主执行行动循环、管理记忆及上下文、进行中间或隐藏推理或自我纠错的智能体框架。开发定义还明确纳入通过关联方或与关联方协作的活动,以及量产前阶段的高层监督、指导、批准、概念意见和战略规划。单纯强调“不训练基础模型”或“研发由关联公司完成”,已不足以当然主张排除适用[8]。
(二) 生物技术首次单列且列入禁止类
现行OISP没有单设生物技术类别。拟议新OISP首次将生物技术单独纳入,且下列技术全部列为禁止技术,并未单设生物技术申报类别。范围不仅涉及病原体或生物武器,还包括药物化合物、脑机接口、生物制造、测序和实验室自动化,主要分为四组。
第一,生物系统及其产品。开发、工程化或使用生物系统或其任何组成部分,以修改、增强、生产或控制以下五类物质或材料,拟纳入禁止范围:
①受限或新型病原体、毒素。包括美国现行农业、生物安全、军品及出口管制规定中受限的病原体或毒素,以及能够造成生物体死亡、疾病或其他生物功能异常,导致食品、水、设备、补给品或材料变质,或对环境造成有害改变的新型病原体或毒素。
②含能前体或含能材料。包括推进剂、炸药及烟火材料。
③新型或高性能功能材料。指具有新型或增强性能的生物衍生产品,例如适应性或防护涂层、生物水泥或其他用于快速建造基础设施的材料、能够自修复或自组装的材料,以及生物传感器。
④药物化合物及其递送机制。明列小分子、聚合物、疫苗、血液及血液成分、过敏原制品、细胞和基因疗法、单克隆抗体或其他重组治疗性蛋白,以及这些产品的递送机制。
⑤生物燃料。即由生物基原料制成或衍生的燃料。
第二,脑机接口。开发或生产能够实现大脑与其外部环境交互的脑机接口,包括侵入式、部分侵入式、非侵入式和混合系统,以及相关软件。
第三,生物制造设备。开发、建造或生产条文明列的生物制造设备(包括组件及相关软件或技术,以及美国《商业管制清单》中ECCN 2B352、2D352或2E001所列物项)。具体设备、软件或技术须结合这些分类判断。
第四,测序、分析工具和自动化实验室。开发或生产下列技术或设备,以及组件和相关软件,均拟列为禁止技术:①生物测序技术,包括短读长或长读长测序;②为光谱分析设计,或具有26个及以上检测器或通道的流式细胞仪及细胞分选仪;③为自上而下蛋白质组学分析设计的液相色谱质谱仪;④用于研究、设计、优化、建模与仿真、发现或评估生物系统或过程的计算工具或生物信息学工具;⑤用于自动化科学发现或实验的硬件、机器人或软件,包括实验室自动化或云实验室基础设施。
对投资而言,新范围不仅可能涉及药物研发企业,也可能涉及上游设备、相关组件、科研工具、软件及实验平台,是否受限仍应逐项匹配技术和活动。未列入上述禁止技术的生物技术,也不会自动转为须申报技术,只是仍须核查项目是否另涉及SI系统等其他受管技术。[9]
(三) 半导体延续原有结构部分技术和参数扩大
半导体仍按具体技术和活动划分禁止与申报范围,但是部分技术和参数扩大了管制,包括:光刻相关物项由专用于EUV,扩至设计或拟用于DUV或EUV;DRAM由18纳米半间距标准,改为单元面积小于0.0026平方微米、密度高于每平方毫米0.20吉比特、或每个裸片超过3,000个硅通孔三项择一标准。
此外,原有镓基化合物半导体制造限制拟扩至相关集成电路的开发或生产,并加入碳化硅、III-V族及超宽禁带半导体;新增符合指定参数的抗辐射集成电路、光子集成电路,以及内存带宽密度大于每秒每平方毫米2吉字节的高带宽存储器(HBM)禁止类别。
(四) 量子技术基本结构延续高性能计算另有扩围
量子计算机、量子传感和量子通信的既有禁止结构总体延续。主要变化是,量子计算机关键部件扩大到生产或运行所需部件,并加入用于量子计算机设计、仿真、测试、控制及相关算法、应用的软件。此外,拟议新OISP新增一项独立的禁止类别:开发量子信息科学技术的任何算法或应用,适用范围不限于量子计算机。
高性能计算方面,拟议新OISP新增高带宽、低延迟互连的申报类别,包括片上系统、系统级封装、纵向扩展及横向扩展网络的互连。超级计算在现行OISP中已受禁止条款约束,本次保留核心性能门槛,并明确纳入为实现相关能力而设计的部件。
(五) 高超声速系统新增禁止和申报类别
现行OISP未单设高超声速技术类别。拟议新OISP将高超声速系统(hypersonic system)定义为能够以5马赫或以上速度持续进行大气层内或极低地球轨道飞行的载具或武器投送系统,包括高超声速滑翔载具、巡航导弹、空射或航空弹道导弹、机动再入载具和可重复使用的高超声速载具。具体范围分为禁止和须申报两类。
禁止类包括四组:
①高超声速系统本身、推进系统及燃料。开发或生产高超声速系统,或能够实现高超声速飞行的推进系统,包括火箭推进、冲压或超燃冲压等吸气式推进、组合循环推进,以及用于高超声速推进系统的燃料或推进剂。
②特定材料。开发或生产为高超声速系统设计,或相关受涵盖外国人士拟用于高超声速系统的难熔金属或合金、耐火或超高温陶瓷、超高温陶瓷基复合材料、碳—碳或碳基复合材料,以及隐身涂层或其他为减少外部探测而设计的材料,例如光谱或多光谱吸收材料。这里不能省略设计或预期用途的条件。
③试验设施。开发或运营能够测试高超声速系统的专门基础设施或设施,包括高超声速电弧喷流设施、风洞和地面试验台。
④数字技术。开发用于高超声速系统建模、仿真、监测或优化的数字孪生技术,或用于收集、管理或呈现相关数据流的数字主线技术(digital thread)。前者侧重建立和使用系统的数字模型,后者侧重贯通相关数据。
须申报类主要包括三组:开发或生产可用于高超声速系统或其组件的①传感、制导、导航或控制设备或系统;②未落入上述数字技术禁止条款的研究、建模与仿真、分析或测试软件;③未落入上述特定材料禁止条款的金属、合金、复合材料、陶瓷、涂层或其他材料。
因此,相关限制不仅针对武器或整机企业,还可能涉及推进、材料、试验服务、软件及传感控制企业。但禁止类和须申报类的触发条件不同,应按产品能力、设计或预期用途及具体活动判断。[10]
四、美国主体指导外国主体交易的范围扩大
现行OISP禁止美国主体明知而指导非美国主体进行本应被禁止的交易。拟议新OISP将指导交易纳入受涵盖交易定义,并扩大至本应须申报的交易。因此,非美国基金的美国籍或持绿卡投委、董事及高管,即使自身不出资,也可能涉及禁止或申报要求。判断仍取决于实际权限、参与及知情,不能只看职务名称。
回避路径拟继续保留,但须回避相关决策和建议、文件审查修改评论批准签署,以及交易谈判等活动。仅不参加投票,同时仍推动谈判或审阅文件,不能当然满足回避要求。
五、名单联动扩至关联方和子公司
现行OISP已与实体清单、SDN等名单联动。拟议新OISP增加1260H中国军工企业名单及BIOSECURE法案项下生物技术公司名单,并将筛查范围明确扩至相关主体的关联方和子公司。关联方(affiliate)覆盖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控制及共同控制关系,因此不能只搜索被投公司本身的名称。
该条的作用,是将涉及须申报技术的相关情形升级为禁止技术,并非把所有名单关联企业、所有行业的投资一概纳入禁止范围。
六、主要例外保留存量安排须区分不同情形
(一) 公开证券和LP例外拟保留
公开交易证券、SEC注册投资公司证券及符合条件的LP投资仍拟保留例外。美国LP的两条核心路径继续是:承诺资本不超过200万美元,按基金投资及共同投资载体合并计算;或取得出资不会用于相关禁止或须申报交易的有约束力合同保证。上述例外仍受超出标准少数股东保护的治理权限制。
(二) 生效前完成的交易与未催缴承诺分别判断
拟议新OISP不会追溯适用于其生效前已完成的交易;2025年1月2日至新规生效前的行为,继续按现行OISP处理,既有申报、禁止及执法责任不会因新规出台消失。
对于存量安排,还需区分以下情形:一是新规生效前已签署、有约束力的未催缴出资承诺,在生效后据此出资的,属于例外交易,但该等出资仍可能构成现行OISP下的受涵盖交易;二是或有股权(如可转债、期权)的转换,仅在该或有权益或债务于新规生效后取得时,才纳入受涵盖交易;三是新规生效前已质押的股权,债权人后续实现质权并取得该等股权的不构成受涵盖交易。
(三) 新增5万美元微量交易例外仅免申报
拟议第851.501(g)条新增5万美元例外,仅针对原本须申报的交易。应按此前12个月向相关受涵盖外国人士或合资企业进行的交易、提供的资金或其他对价合并判断,并计入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每笔单独计算。小额被禁止交易不因金额低而获得豁免。例如,同一相关对象此前已获4万美元,本次再投2万美元,不能仅凭本次低于5万美元适用该例外。
七、新增反馈程序申报和执法资料要求更细
非约束性反馈申请。对真实、尚未发生的交易,具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当事人可申请财政部反馈,确认交易是否属于禁止交易。交易重要条款须已有约束力书面文件支持,不能只提交假设。财政部可以不答复、只答部分问题,亦可修改或撤回反馈;反馈不构成批准、许可或豁免。
保密信息提交。任何人可按新程序提交关于外国人士是否属于从事须申报或禁止技术的受涵盖外国人士的信息及支持材料。该程序不能替代投资人自身尽调、交易申报或主动自报。
初始申报资料扩充。现行OISP已有商业理由和主体资料要求,拟议新OISP进一步细化投资者参与经营、人员借调、投资机会来源及谈判时间线、客户和供应商、集团架构及相关持股关系,并明确提交完整交易及附属协议。
受控外国实体及主动自报。拟议新OISP明确受控外国实体自身知情和事后知情对申报义务的影响,并要求主动自报提供更完整的尽调、交易原因及减轻损害方案,后者可包括剥离或上缴利润。同时,拟议新OISP明确执法举证责任由财政部长承担。民事罚款及对禁止交易要求退出等措施仍拟保留。
八、对正在推进交易的建议
可以预见,美国主体参与这些受限领域的投资会越来越难。禁止类交易的空间被直接压缩;即使只是须申报的交易,尽调、申报及后续应对监管的成本也会增加。这很可能带来明显的“寒蝉效应”:一些原本可以合法进行的投资,也会因为合规成本和不确定性而被放弃。愿意投资这些领域中国企业的美国主体,预计会越来越少。
对于涉及限制行业、又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应抓紧新规生效前的窗口期,尽早完成融资交割和出资,应融尽融。在符合现行OISP的前提下,这一阶段仍可以合法接受美国主体的投资。尤其是本次新增纳管的生物技术企业,以及因涉及SI系统、机器人或无人系统而可能受到影响的部分低空经济企业,更应提前安排。广积粮,好过冬;后续融资也需要更多考虑人民币投资人。
对于美国主体,尤其是具有美国主体身份的基金,以及具有美国身份的GP和投委会成员,今后的合规义务会更重。基金需要把OISP尽调做在前面,将技术核查、人员回避、交易申报和资料留存落实为日常流程,并随着规则变化及时更新。我们也一直在协助不同基金建立和完善这些流程,让合规要求能够落实到每一笔具体交易中。
资料来源
延伸阅读:汉坤《Reverse CFIUS(OISP)第一箭,射向具身智能》(2026年10月9日);《尘埃落定,Reverse CFIUS最终规则出台》(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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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OISP:31 C.F.R. Part 850;2024年11月15日最终规则,89 FR 90462。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31/subtitle-B/chapter-VIII/part-850。
[2]美国财政部2026年10月22日COINS NPRM,Docket TREAS-DO-2026-0595,RIN 1505-AC94。运行数据见第3—4页;不追溯及过渡见第10页;技术条款见第117、120—129页;例外见第140—145页;申报及新增程序见第132—139、148—161页。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206/COINS-NPRM.pdf。
[3]同脚注2。
[4]COINS Act实施期限:50 U.S.C. § 4582(b)(1);财政部事实说明及FAQ。https://uscode.house.gov/us/usc/119-118/t50/s4582/;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206/Fact-Sheet-FAQs-COINS-Act-NPRM.pdf。
[5]同脚注1。
[6]同脚注2。
[7]同脚注2。
[8]同脚注2。
[9]同脚注2。
[10]同脚注2。